近日,雁峰公安分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瓶装液化气案,有效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了安全隐患,确保了辖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7月,雁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雁峰区蒸湘南路附近有一台货车经常在凌晨卸运瓶装液化气,行迹十分可疑,办案民警立即开展取证调查。
经过前期摸排调查,办案民警查明了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作案规律等情况。7月16日,雁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周剑带领民警郑斌、左爱国等人将犯罪嫌疑人罗某、屈某、雷某某、付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并现场扣押非法储存、运输液化气罐货车1辆,非法罐装液化气113罐。
经查,犯罪嫌疑人罗某为图私利,在未取得任何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自2023年起,便雇佣犯罪嫌疑人屈某驾驶货车从祁阳某气站灌装液化气后,运送至衡阳市雁峰区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犯罪嫌疑人雷某某、付某某是燃气公司配送工,二人在明知罗某贩卖的瓶装液化气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无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自身便利私自对外销售,共计非法获利6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等4人因涉嫌危险作业、非法经营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衡阳公安提醒
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液化气,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液化气运输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液化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四)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液化气瓶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由于液化气的特殊性,国家对瓶装液化气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方面均有严格的要求,从事瓶装液化气的充装、运输、贩卖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广大群众购买瓶装液化气时,一定要到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场所购买,切勿因贪图便宜购买无证经营点的液化气,特别是不要购买、使用报废或超期未检的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