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支队拟对NIAZ ADEEL等2人签证证件宣布作废,详细信息如下:
1.NIAZ ADEEL,男,巴基斯坦国籍,2003年03月05日出生,持有湖南衡阳签发的102846434号学习类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4年07月05日。
2.IZAMADEN DINMUKHAMED,男,哈萨克斯坦国籍,2002年11月13日出生,持有湖南衡阳签发的102582803号学习类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4年07月05日。
上述签证证件宣布作废原因:未按规定申报居留事由变更。
上述签证证件作废时间自公告7日后起算。
衡阳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