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中国公民因私查询出入境记录,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对于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公民亲自办理查询出入境记录的,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并交验申请人出入境证件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查询出入境记录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陪同办理或者代为办理,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簿原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3、申请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查询出入境记录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并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经申请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字确认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三、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民警对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核、登记,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
3、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不予查询;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制作《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4、申请当事人应核对查询结果,并在存档件上签字确认;对查询结果提出异议的,受理部门应作进一步核实。
四、工作时限
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则上在受理当日可取;申请记录存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在7个工作日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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