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在2021年7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衡阳市文明办: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延安路22号中共衡阳市委宣传部文明一科(邮编:421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征集”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156654939@qq.com,电话18173409188、15200702039。
附件:《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衡阳市文明办
2021年6月25日
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引领和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倡导、鼓励、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形成共建共享、统筹推进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四条【领导机构】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活动;
(五)订立重点治理清单,适时调整清单内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倡导与鼓励
第七条【文明倡导】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明礼遵规,自强自律,履行公民义务;
(二)崇文重教,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和睦互助,传承优良家风;
(三)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祭祀,引领社会新风尚;
(四)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垃圾分类,低碳生活,减少难以降解物品使用;
(五)衣着得体,文明出行,有序停放共享车辆等交通工具;
(六)合理使用公共设施,爱护公共设施和园林绿化;
(七)遵守诊疗秩序,讲求职业道德,构建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依法止争的良性医患关系;
(八)礼貌观演观赛,按时到场,凭票入座,勿喝倒彩;
(九)讲究卫生,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清洁;
(十)规范空调安装,避免噪声、滴水扰民。
第八条【文明鼓励】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依法制止违法犯罪;
(二)参加“衡阳群众”志愿服务,开展文明创建、乡村振兴、助残助学、救灾赈灾等各类公益活动;
(三)参与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依法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公益活动;
(五)为需要帮助、救助的人员提供拨打紧急电话等必要的帮助;
(六)文明旅游,健康出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爱护景点设备设施。
第三章规范与禁止
第九条【公共场所秩序规范】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违规摆摊、占道经营、店外售货;
(三)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其它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设施;
(四)占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或者晾晒、堆放物品;
(五)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商业经营、广场舞蹈等活动噪声超标;
(六)在机场、高压线走廊、人员密集场所及其附近,违法操控无人机等设备;
(七)携犬出行不作牵引,不及时清除粪便,或者进入设有禁入标识场所(导盲犬除外)。
第十条【公共卫生规范】在公共卫生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意乱倒生活污水、垃圾;
(三)随地乱丢果皮、纸屑、烟蒂、槟榔渣等废弃物;
(四)在树木、路牌、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上喷涂、张贴广告;
(五)在道路、公园和居民区等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六)在禁烟场所或者排队队伍中吸烟;
(七)咳嗽、打喷嚏不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不佩戴口罩;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规范】在道路交通秩序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行驶,随意变道,超速行驶,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二)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停车;
(三)在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路段,不按规定停车;
(四)向车外抛洒物品、液体;
(五)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横过城市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通道;
(六)行人翻越、倚坐隔离栏杆;
(七)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八)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
(九)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十)出租车随意停放,喊客拉客,拒载或者载客不打表;
(十一)互联网车辆运营企业对共享交通工具未有效管理。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规范】在生态环境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损毁草坪、绿篱、花卉、树木等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
(二)买卖、运输、加工、食用法律禁止捕猎、交易和食用的野生动物;
(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垃圾等产生污染的物质;
(五)在非指定区域内露天烧烤;
(六)随意丢弃农药瓶、化肥包装物及废弃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第十三条【网络文明规范】在使用网络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暴力或低俗淫秽信息;
(二)擅自泄露、传播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视频或照片等;
(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信息;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胁迫他人。
第十四条【文明校园规范】在文明校园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二)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三无”食品;
(三)向未成年人出售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的玩具、文具、饰品和出版物;
(四)在校园周边200米内开设网吧、歌舞厅、游艺厅、台球厅等娱乐场所。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第十五条【表彰奖励】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在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品牌创建】推动“衡阳群众”品牌创建工作,建立服务时数和公益行为的积分激励制度。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七条【优抚优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确认、奖励、保护、优抚、救助等权益保障工作。
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捐献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器官及组织移植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十八条【基础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站、交通标志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公共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园、广场、体育等生活健身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六)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行政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宣传设施;
(八)其他相关设施。
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合理设置服务网点、服务窗口,张贴服务告示,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第二十条【部门分工】下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和查处交通、治安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二)教育部门推进文明校园建设,防止校园欺凌行为,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范畴;
(三)民政部门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破除陈规陋习,倡导文明新风,依法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五)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查处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市容环境、噪声超标、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六)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做好疾病防控宣传;
(七)应急管理部门对有关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加强应急通道的管理;
(八)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经营的市场环境;
(九)文化旅游部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组织开展文化下乡、文化进社区活动,规范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加强文明旅游宣传;
(十)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和监管,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协助制度】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等工作。
文明行为公共劝导员、监督员现场拍摄的不文明行为照片、影像资料经核实的,可以作为行政部门处罚不文明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联动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宣传制度】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开展文明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广告设施等媒介,褒扬文明行为,加强舆论监督,推介先进典型,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文化助推】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利用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组织全民阅读活动,提高公民文明素养,提升衡阳文明形象。
扩大蔡伦古法造纸术、衡阳石鼓书院、衡阳庙会、衡山皮影戏等文化品牌的影响力,创办特色文化产业,推动衡阳精神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查处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共场所秩序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共卫生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道路交通秩序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生态环境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网络安全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校园秩序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打击报复举报人责任】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或者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园区、开发区职责】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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