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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7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7〕34号)精神,鼓励各地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省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相关督查情况,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州、县市区及园区,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支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得力,在精简行政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审批监管、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方面,成效突出的市州、县市区予以表彰。对优化营商环境成效突出并取得典型经验的市州、县市区予以推介。对推动"多证合一"和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作以及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及时到位,落实信息归集共享、信用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成效明显、社会反映好的市州、县市区,优先纳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相关试点,在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升级监管装备、加强信息化建设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并在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大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衡阳市政府、衡阳市政协监管工作中予以专项工作经费补贴支持。(省政府审改办、省工商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湖南篇"、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工业企业走出去和产业招商引资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湖南制造强省专项资金和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对积极落实制造强省建设和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有关政策措施,本级财政投入增量前3名的市州,通过省本级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给予200万元奖励,由市州统筹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工作力度大,净增规模工业企业数量排名全省前8位或各市州排名第1位的县市区,通过省本级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给予100万元专项工作奖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对推动产业发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园区,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时予以倾斜,并优先支持向国家申报调区扩区。(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对落实军民融合改革政策措施、优化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环境好的市州、县市区,引进军民融合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和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成效显著的产业示范基地,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应用项目,在制造强省和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倾斜支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
五、对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民间投资、产业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完成率较高的市州,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时重点倾斜支持。(省发改委负责)
六、对落实开放崛起"五大行动方案"和"五大项目"建设、推动消费升级、做强对外贸易、扩大招商引资、对接"一带一路"、优化开放环境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方面予以倾斜,优先推荐参与外贸新业态相关试点工作,优先支持其所辖园区评定为"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对在省政府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中省级签约项目的履约、开工、资金到位情况年度综合考核排名前3位的市州,通过开放型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七、对将"一县一特"作为县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任务和以精细农业为特色的优质农副产品基地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县域实际,精准选择一个特色产业优先发展,形成完整的特色产业链条,具有较大的产业规模,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省财政在分配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时给予倾斜,并在特色产业园认定、省级现代农业产业集聚区认定和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推荐中给予优先。对品牌强农意识强、品牌整合力度大、品牌带动特色产业发展成效明显,培育出全国性农业区域公共品牌的县市区,省财政给予专项奖励,并在湖南省农业品牌评定中给予倾斜,在三个"百千万"工程和品牌建设项目安排时重点倾斜支持。(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
八、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双修""双改"工作积极主动,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城乡污水垃圾治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应用、气化湖南工程等项目建设进展较快、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或政策支持;在安排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在原有基础上适当增加额度;在安排相关下年度计划时优先支持;在争取相关开发性金融、政策性贷款等资金时予以倾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九、对推动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达到全省预期增长目标,且改善财政收入质量成效明显,年度非税收入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降幅超过省定目标的市州,给予一定引导性奖励。(省财政厅负责)
十、对实施创新引领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构建完善创新发展支撑体系等工作成效明显,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好的市州,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好的产业园区转型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个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项目立项为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个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好的县市区建设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湖南省重点实验室或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好的市州、县市区,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倾斜。对年度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目标完成率较高的市州,择优给予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对落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成效明显,在专利申请增长和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方面成绩优秀的市州、县市区,根据考核情况,按程序择优以项目形式给予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支持,并在下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中给予倾斜支持。(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一、对在推动"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下同)"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市州,支持其申报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及"双创"平台,在省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安排方面予以倾斜。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工作力度大,新增创业主体个数、创业带动城乡就业人数较多的市州、县市区,在分配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时给予倾斜;对就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好,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零就业家庭动态就业援助、就业扶贫等就业工作目标完成好的市州、县市区,在分配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二、在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洞庭湖水环境整治10大工程、5大专项行动,清水塘、竹埠港、锡矿山、水口山、三十六湾等重点区域治理,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保护,大气环境夏季攻势,农村综合环境整治等工作中,对项目推进快、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州,在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支持。(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三、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在组织体系建立、工作机制完善、资金统筹整合、管理模式创新、水质明显改善、年度任务完成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市州,根据考核情况,通过相关水利专项给予一定奖励,并在下年度各部门安排治水项目建设相关专项资金时,按提高10%的额度予以激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十四、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力度大、措施得力、效果明显,顺利通过国家评估验收的县市区;以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工作,在"全面改薄"、消除大班额、实施"四改三化"工程、标准化学校建设、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群众满意度高的县市区,在考核年度分配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综合奖补资金时,一次性给予奖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五、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县市区和试点城市,省财政在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时,预留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六、对脱贫攻坚成效显著,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结果为先进的县市区(含管理区),在下达下年度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在因素分配法测算基础上,一类县上浮600万元,二类县上浮400万元,管理区上浮200万元。(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了"一单四制"隐患治理制度,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措施有力,完成了煤炭、烟花爆竹和危化品去产能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经营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州,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对安全隐患治理、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并对年度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经营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州奖励100万元,统筹用于安全生产。对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积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工作成效明显,年度未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通过相关政法转移支付给予适当奖励。(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八、对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在国务院大督查、中央环保督察、相关专项督查和日常督查中,获得优异成绩或被国家通报表扬的市州、县市区,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时予以倾斜,省财政在分配相关专项时给予倾斜支持,在下一年度省政府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省政府办公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激励措施,加强组织实施,做好宣传解读、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确保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督查考评指标体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简化操作,优化流程,防止增加各地负担;要将督查结果与绩效考核指标挂钩,统筹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精准发力。各市州要明确责任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落实激励措施的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奋勇争先,用足用好激励措施,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条件的市州可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激励效果。省政府办公厅将对激励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对实施效果组织评估并通报。
省直各有关部门从2018年起,每年1月10日前,根据上一年度各地区工作成效,结合本部门日常督查情况和国务院大督查和省政府综合督查以及相关专项督查的情况,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市州、县市区及园区名单和激励支持措施方案,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将统筹组织开展相关表扬激励工作。
上述激励措施先实施3年(从2017年至2019年),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实际情况,适时出台相应激励措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