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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 社会车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衡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间:2024-09-11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车辆保障公务活动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湘办发〔2019〕13号)、《关于完善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湘车改〔2020〕1号)、《湖南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湘发〔202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衡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衡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衡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衡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规范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保障公务活动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完善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配套改革政策的通知》《湖南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租用社会车辆,是指各单位与社会车辆租用供应商签订租用合同,由供应商提供公务出行服务,各单位向供应商支付租用费用的行为。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管理、分级负责、安全高效、新能源汽车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高效利用现有公务用车,充分发挥省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公车信息平台)的统筹调度与监管效能。如平台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但应当严格控制范围、车型和数量,且必须纳入公车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章 租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现有单位保留公务用车或平台无法保障公务出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租用社会车辆:

(一)各级党委政府批准,主办承办的大型公务活动大型节会等;

(二)举办或参加大型活动,包括大型会议、学习、培训、接待、考察、研、参观、党、群团等集体活动;

(三)上级部门部署和单位工作需要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

(四)上级部考察研、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执行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等情况;

(五)前往市各县市区、乡镇及村开展联合调研、检查、乡村振兴工作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

(六)其它特殊情况确需租用社会车辆保障的,如有侦查办案、保密、召开大型会议等不宜纳入公车信息平台监管的,各单位需自行制定内部租车管理制度,并报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的车型标准,参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出行人数等情况,租用相应车型。有条件的应当优先租用新能源汽车和国产自主品牌车型一般不得租用越野车。如有应急救援、森林防火、防汛抗洪或前往偏远山区执行公务等特殊情况,需要租用越野车的,应从严审批。

(一)4人以下的公务活动可以租用轿车、皮卡车和微型面包车等

(二)5人至6人的公务活动可以租用商务车

(三)7人至17人的公务活动可以租用中型客车

(四)18人以上的公务活动可以租用大型客车

(五)情况特殊的可租用其他车型。

 

第三章 租用管理审批

 

   租用社会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实行公车信息平台网上申请、审批、调度,期间接受平台监督管理。如有使用频次低、情况紧急或招商引资等公务活动发生地在衡阳市以外等特殊情况,可以租用公车信息平台监管范围外的社会车辆,但须在公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费用报销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严格审批制度。租用社会车辆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租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租用社会车辆按照一事一审批原则单次租用社会车辆30以内,须报经单位相关负责人研究同意。单次租用社会车辆30天(含30天以上、1年以内的,市本级、县市区由用车单位申请,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乡镇(街道)由用车单位申请,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品牌车型、使用时限、收费标准、事故处理、应急救援、换车服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将中标供应商信息在湖南省政采云平台、湖南省政府采购网、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公告,并做好供应商入围征集和合同履约管理等工作。市本级根据政府采购确定的成交供应商纳入公车信息平台,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各单位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发布的中标录入公告,在公车信息平台内自主选择供应商。

 各单位建立健公务单位负责人把关的审批制,按程序从严审批。明确1名工作员作为单位用车业务联络员,与各级公车信息平台进行业务对接联系。在租车范围和标准内填报审批手续正常出车,情况紧急可先行出车后补报审批手续。

十一 租赁业务完成租赁公司司机应填写《公务用车租结算单》,并与租赁单位工作人员双方现场签名确认;如特殊情况不能现场签名确认的,租赁单位应指定人员在5天内进行补签。
    第十 各单位据乘坐人数、经费预算、出行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租用车的类型。则上不允许超过中央、省、市公务用车配使用管理规定的标准租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应从严审批。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凡租用社会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规定,不得违规擅自租赁。原未保留车辆的单位,由各级公车信息平台建立相关账号后,在平台上申请租用社会车辆,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租用社会车辆费用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审批单、结算单。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租用社会车辆费用不予报销。

公务租车费用由各租车单位负责结算支付。衡阳市本级租用社会车辆指导价格参考政府采购确定的付费标准。

第十四条 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租车期间个人不得再

报销市内交通费用。乘坐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按照市内交通费用标准向提供车辆的单位支付车辆使用的相关费用。

第十 多个部门联开展的督查、调研等工作,由牵头部门按规定统筹租车事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十六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依托公车信息平台对租用社会车辆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费用支出、使用时间、运行轨迹等进行检查,定期通报违规行为,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七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租用社会车辆经费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各环节监督检查。

第十 各单位对本单位租用社会车辆行为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和租用社会车辆费用报销的审核把关,接受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用社会车辆

(二)超标准租用社会车辆

(三)违规长期租车或以租代购,编外增加车辆

(四)租用社会车辆变相为领导干部固定使用或者私用

(五)虚列租用事项,虚增用车人数,虚开票据套取资金

(六)其他违反租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反馈社会汽车租赁企业服务情况。社会汽车租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入围服务资格,并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不配合日常监督检查的;

(二)高于投标(响应)价格或市场合理价格收取费用的;

(三)对投诉或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拒不整改的;

(四)被投诉事项经查实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再具备入围条件的;

(六)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经查证为责任事故的;

(七)存在行贿有关工作人员、虚开发票或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完善本地区租用社会车辆相关制度。

第二十一 本细则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负责解释。

二十二 本细则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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