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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

衡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间:2022-04-13

中共衡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通


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对各单位办公用房配置管理持续检查中,发现一些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办公用房配置不合理、审批不严格、腾退不正规、封存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有关规定,现就持续推进办公用房资源规

范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配置标准

(一)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市级正职42平方米、市级副职30平方米、正局(处)级24平方米、副局(处)级18平方米、局(处)级以下9平方米。

(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配备不与职级(职称)挂钩,由使用单位在核定总面积内统筹合理安排。同时任有领导职务和职级的,按所任领导职务对应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只任有职级的,按任该职级之前的最近领导职务(含职务、职级并行前非领导职务)对应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

(三)配置业务技术用房,由需求单位提供政策规定和情况说明,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配置,各单位不得擅自配置使用技术业务用房。

(四)同一栋办公楼执行同一个配置标准。特殊情况下,需执行不同标准,须报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配置。

二、 集中清理腾退

(一)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三定”规定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核定单位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等功能房面积,各类功能房都不得超面积配置,也不得擅自改变各功能房使用性质,超出核定总面积或单项功能房面积的,必须清理腾退。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单位,如实有在编人数超出“三定”规定的,过渡期内可按照实有在编人数核定,非编制人员不予核定。

(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每人只使用1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非同城、跨县区兼职),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三)严格执行中办发〔2017〕70号、发改体改〔2019〕1063号文件精神,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业不得使用机关单位办公用房。新申请使用的,一律不审批。原已使用或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由原提供房源的单位负责清理腾退,并按市场价格收取相关使用费用,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四)各单位应当合理配置本级机关及所属二级机构办公用房,同一单位或部门原则上合署办公,优先整合利用主要办公场地,集中腾退闲置面积,不得多栋分散腾退。

(五)各单位超标准面积要整层或半层、成块成栋相对集中腾退,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插花地”方式分散腾退。办公室应采取“以大换小”“人员调配”“整合办公”等方式整改,不得以增加办公桌椅、工程隔断等方式虚假整改。

(六)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清理腾退和测量核算等未尽事宜,参照《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几项具体问题的解释》(衡管局〔2020〕52号)文件规定。

三、 加强常态管理

(一)建立办公用房“三位一体”(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一行政主管单位一使用单位)联管机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和处置等管理工作。各行政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的具体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二)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制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采取书面填报或实地检查(抽查)的方式,每半年组织对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行政主管单位每季度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各使用单位根据单位编制人员动态变化情况适时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改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办公用房管理台账,信息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衡阳市政府、衡阳市政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使用单位编制调整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封存、调配。

(五)各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室内可移动物品需全部清空,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封存、统一封条、统一编号、统一调配。未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启用、处置办公用房。因工作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优先在存量办公用房资源中调剂解决。

无法调剂解决的,经严格的审批程序,视情面向市场租(借)用过渡性办公用房。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租(借)用办公用房,也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六)党政机关空闲置办公用房及经营性资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运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资产。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批后,按市场价格实行有偿使用,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四、 严肃执纪问责

对违反办公用房配置管理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论职务高低,一律公开通报曝光。对以往存在的问题,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视为拒不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由市纪委监委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市直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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