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几项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办发〔2013〕17号、中办发〔2014〕64号、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办发〔2017〕70号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湘办发〔2019〕13号文件规定和《湖南省机关事务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几项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要求,针对各单位日常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结合我市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实际,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安排,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几项具体问题的解释》,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规范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
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几项具体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办发〔2013〕17号、中办发〔2014〕64号、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办发〔2017〕70号、湘办发〔2019〕13号文件规定和《湖南省机关事务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几项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实际,特就几项具体问题做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工作人员办公室配置标准问题
(一)市、县、乡三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市级正职按42平方米、副职按30平方米、正局(处)级按24平方米、副局(处)级按18平方米、局(处)级以下按9平方米;县级正职按30平方米、副职按24平方米、正科级按18平方米、副科级按12平方米、科级以下按9平方米;乡级正职按24平方米、副职按18平方米、乡级以下按9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二)每人使用1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跨县区兼职),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三)职级并行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按并行前行政级别核定,如职级并行前行政级别是正科级,并行后为四级调研员按正科级配置办公室使用面积。
(四)军转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以地方组织部门确定的行政级别为准,如:军转干部在部队是正团职,转业到现单位是副处级,则以副处级标准配备办公用房,超配的面积进行整改。以此类推。
(五)配置办公用房原则上同一栋楼执行同一个标准。特殊情况下,需要执行不同标准时,须报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按批复在相应配置标准内使用。
二、关于援疆、扶贫、挂职、借调、司机等工作人员办公用房是否可以保留问题
工作人员编制在本单位的,可按标准保留其办公用房,但保留的办公用房不能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排在同一个办公室。原则上保留的办公用房面积要相对集中安排,人员归位后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单位财务报账、机要、档案、图书、设备管理等场所工作的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问题
单位财务报账、机要、档案、图书、设备管理部门等工作用房为服务用房或设备用房,不统计在个人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为方便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其内办公,但单位班子成员和部门领导不能在上述房间内办公。
四、单位按照人员整合的方式进行整改后,个别剩余人员办公室安排问题
各单位在人员整合使用办公用房时,首先按职务、按编制人员整合,余下工作人员按同楼层或跨部门整合,最后剩余个别工作人员的办公室超标面积不视为个人超标面积。
五、关于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存在超标如何整改的问题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功能分类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二)严格按照单位“三定”人员和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封存、调剂。
(三)严格落实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按照“从严从紧”、“宁少勿超”的原则执行。配置标准是上限标准,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的,必须优先按照“以大换小、人员调配、整合办公”等方式进行整改,不能简单进行“工程隔离”,严防造成新的浪费。
六、关于办公用房腾退、封存的问题
(一)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腾退情况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
(二)超标准办公用房要相对集中腾退,落实整层(或半层)、整栋清理腾退要求,不得“插花”式分散腾退。
(三)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封存、统一封条、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因工作需要启封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启用。
七、关于办公室内卫生间配备使用的问題
(一)严格执行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市、县(市、区)党政正职可在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其中党政正职包含人大、政协正职。
(二)老旧办公用房,在使用面积符合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办公室内原有卫生间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暂不整改,待办公楼维修改造时一并整改。
(三)办公室内卫生间超过6平方米的,超过标准面积部分需整改。
(四)新建办公用房卫生间配备,必须严格按照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关于借调、临聘(返聘)、窗口及办事大厅人员使用办公用房的问题
(一)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意的,类似从事机关人员工作性质的借调、临聘(返聘)人员,在本单位“三定”方案编制人数核算办公用房总配置面积内,可在单位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中合理安排,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工作人员上限标准。
(二)窗口、办事大厅等工作人员,在类似大开间形式的办公区域内办公面积,不计入个人办公用房面积。使用单间或隔断形式的办公室时,不得超过应配置上限标准。
九、关于临时机构、领导小组等使用办公用房的问题
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临时机构、领导小组等,工作人员必须集中办公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批后,可增加临时办公用房,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腾退办公用房,由机构办公室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工作人员未集中办公的,由业务主办单位按照“功能合并、优化整合”的原则在单位面积内调整。
十、关于业务用房配置使用的问题
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配置使用业务用房,根据使用单位工作性质、使用状况、业务开展等要素从严核定业务用房,不得以增加业务用房占用应腾退的办公用房。
十一、关于办公用房外租(借)及出租(借)问题
(一)经批准同意外租(借)用办公用房的单位,不得以不动产权属等理由突破配置上限值,超标面积必须整改。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借)的,到期后应予以收回。确因工作原因需出租(借)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经严格审批后,实行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十二、关于办公室面积计量方式的问题
(一)办公室内固定柜子从柜子内底板测量,其面积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以柜代墙的,从柜子面板测量。
(二)室内飘窗窗台以初始建筑结构为准,从飘窗窗台内侧墙面开始测量。
(三)办公室有封闭阳台的,按全部面积计入使用面积;没封闭阳台的,按一半面积计入使用面积。
本通知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