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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9号建议的答复 衡人社建复〔2022〕5号(A类)

发布日期:2022-09-30 11:35 信息来源:局办公室浏览次数:


赵文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国有企业国家干部退休的相关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国有企业干部的关心。国有大型企业领导干部在工作期间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做出了贡献,退休之后的待遇应得到重视。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相同的人事、工资、退休制度。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用人制度、薪酬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不再区分干部和工人身份,在职时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缴费,退休时依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等情况计发基本养老金。由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在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上的差异,退休早和经济效益差的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退休人员待遇逐渐出现差距,但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的退休人员,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领导干部的养老保险待遇还远远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我市从1995年8月开始企业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14年10月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组成。意味着大家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待遇越高。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养老待遇问题。自2005年以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克服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巨大等困难,连续18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大幅度提高,退休早、年龄大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同时享受到了高龄倾斜待遇,有效缩小了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差距。国家在待遇调整政策上对企业退休高工给予倾斜,省委组织部曾专门召集国资委、人社、财政、编委办等部门研究部分待遇较低国有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要求给予倾斜的问题,并向国家有关部委进行反映。国家人社部、财政部答复:曾尝试对企业退休高工给予特殊倾斜,引发了企业中初级职称、省部级劳模,特别是企业退休领导干部的强烈攀比,在部分地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经两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起停止对企业退休高工的倾斜政策,今后也不再出台对单个群体的特殊调整政策,调整养老金将更多地体现多缴多得、适当照顾低收入群体的原则。

需要向您说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是由国家、省出台统一政策,市级无出台政策的权限。为此,我们会将您的建议积极向上级反映。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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