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人社建复〔2024〕1号(A类)
赵文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年龄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延长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年龄的建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要求,“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目前,我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均以项目参保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参保年龄无要求。例如,颜克清,男,64岁,发生工伤后已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张才书,男,68岁,发生工伤后已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二、关于为延迟退休政策做好热身准备的建议
根据《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我市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关于延迟退休等政策,我市将按照上级的政策要求严格执行。
三、关于适当增加工伤保险费率,以期做到收支平衡的建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等文件要求,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省级统筹的要求,全省工伤保险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0.6%、0.9%、1.2%、1.4%、1.7%、2.1%、2.4%、2.6%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统一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8‰执行。
感谢你对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
责任领导:陈泰山 承办人:杨美蓉
联系电话:0734-8867115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2),市政府办(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