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度行政许可
二、事项类型:普通行政许可
三、办理对象:衡阳市行政区域内确因生产经营特点或者工作性质不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用人单位,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九条;
(三)《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四)《湖南省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8〕
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五、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2、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3、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二)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经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2、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3、因劳动者家庭距离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岗位;
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八、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书面申请报告和行政许可申请书;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说明书;
4、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花名册;
5、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考勤、休息休假等相关规章制度;
6、单位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岗位职工的意见(以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形式提交相关意见,同时还需提交申请岗位的职工签名意见);
7、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非首次申请的用人单位需提交上年度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申请岗位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需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的意见。
注:提交的申请资料都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人社局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符合申报要求、且材料要素齐全的窗口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二)复审、审批:
复审、审批岗位责任人:市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人和市人社局分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人和市人社局分管领导按照行政许可的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复审,做出明确的审批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适当比例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填写座谈会议记录和核查记录,听取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办结:
文书制作、送达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人社局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该项行政许可业务的规定和领导审定的意见,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核结果并送达行政
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不子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是否收费:否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申请地点:衡阳市蒸湘区西二环路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十四、咨询电话:0734-8867091
十五、投诉电话:0734-8867237
十六、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