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政策是促进和保障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体系的总和,是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础性政策。竞争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着力消除市场壁垒,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现阶段,完善我国竞争政策重点聚焦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面临的公平问题,从规范政府行为、打破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完善产权制度和场退出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遵循审查基本流程,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经营者不得利用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衡阳市政府、衡阳市政协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强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