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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04-04 来源: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购买新建住宅类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持有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2年内;

(4)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期房: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异地期房);

现房: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购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

(2)所购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房屋总价款。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购买住宅类再交易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并取得购房款发票;

(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2年内;

(4)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购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

(2)所购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房屋总价款。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三、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持有购买拆迁安置房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并取得购房款票据或增值税发票;

(3)拆迁安置房合同(协议)签订之日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2年内;

(4)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拆迁安置房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增加面积购房款票据或增值税发票;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购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增加面积购房款;

(2)所购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增加面积购房款。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四、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自住住房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或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在2年之内;

(3)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已取得产权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增值税发票;

未取得产权的:发改委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批复、棚户区改造建房户名单、购房合同(协议)及购房款票据。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购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

(2)所购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购房款。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五、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1.定义

缴存人在城镇范围内建造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许可证(或批文)中最近的时间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在2年之内;

(3)所建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4.应提交资料

(1)已取得产权的:不动产权证书、工程预算;

未取得产权的: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的现场施工照片、工程预算;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建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建房款;

(2)所建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建房款。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建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六、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定义

缴存人翻建城镇范围内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取得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时间在2年之内;

(3)所建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4.应提交资料:

(1)旧房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工程预算、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的现场施工照片;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翻建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翻建房款;

(2)所翻建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翻建房款。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翻建房提取,但该房屋发生交易后申请再提取的,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

 

七、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定义

缴存人大修城镇范围内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批复时间在2年之内(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须达到C或D级);

(3)大修工程费用超过预算三分之一。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4.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批复(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须达到C或D级);

(3)工程预算;

(4)提取人身份证(产权归属配偶或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5)《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6)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大修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大修房款;

(2)所大修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额度不能超过大修房款。

6.提取须知

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八、正常退休提取(可网办、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申请提取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同时注销当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退休封存。

3.受理(办理)渠道

(1)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2)线上办理:“手机公积金”APP

4.应提交资料(线上办理无需上传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

(2)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6.线上办理流程

①缴存人下载“手机公积金”APP后,管理机构选择“衡阳市”,可通过刷脸实名、支付宝授权和密码三种方式登录。

②点击“业务办理”—“提取类业务”下的“我要提取”—“离、退休提取”,录入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号,提交审批。

③系统自动审批。

 

九、提前退休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申请提取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办理了退休手续;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退休封存。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

(2)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3)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定义

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取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证明,且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4.应提交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

(3)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十一、出境定居提取

1.定义

缴存人取得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的,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已办理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已注销;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4.应提交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

(2)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3)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十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1.定义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4.应提交资料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业务有关说明3)身份证及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材料;

(2)死亡证明(提取业务有关说明4);

(3)《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申请表》(提取附件二);

(4)《继承(受遗赠)住房公积金具结书》(提取附件三);

(5)《公证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万元以上的提供);

(6)缴存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6.提取须知

(1)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配偶办理销户提取;无配偶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销户提取;继承人不满十周岁(提供户籍证明)或患有精神疾病无行为能力的(提供相关证明),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2)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公证书》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规定的“遗嘱”中遗产分配条款规定销户提取。

 

十三、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1.定义

缴存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遇到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遇到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重大疾病提取的,患者单次发生的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发生的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达到3万元以上。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4.应提交资料

(1)a.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①提取人身份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②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

b.遇到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①提取人身份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②单位(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c.遇到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①患者为职工本人:提取人身份证;

患者为职工配偶: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②由医保部门出具的近一年的住院结算单;

对于恶性肿瘤、尿毒症、脑卒中等重大疾病的后续治疗的,可以凭诊断证明及近一年的医疗费用支付凭证提取;

(2)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按上一年度(不超过12个月)家庭领取的低保总额核定;

(2)遇到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不超过实际损毁额;

(3)遇到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个人自付部分。

6.提取须知

同类型提取的,每次提取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

 

十四、封存满半年未再缴存提取(可网办)

1.定义

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已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自封存之日起满半年且未在当地或异地继续缴存的,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了离职封存,自封存之日起已满半年且未在当地或异地继续缴存。

3.受理(办理)渠道

(1)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2)线上办理:“手机公积金”APP

4.应提交资料(线上办理无需上传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

(2)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6.线上办理流程

①缴存人下载“手机公积金”APP后,管理机构选择“衡阳市”,可通过刷脸实名、支付宝授权和密码三种方式登录。

②点击“业务办理”—“提取类业务”下的“我要提取”—“解除劳动合同提取”,录入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号,提交审批。

③系统自动审批。

 

十五、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已按月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或结清贷款;

(3)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首次办理提供);

(2)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首次办理提供);

(3)年度提取: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体现本金余额);

结清尾款: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尾款结清单;

(4)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5)首次办理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再次提取时,若期间发生了其他类型提取的,则需重新提供;

(6)首次办理提供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再次提取时,若期间发生了其他类型提取的,则需重新提供;

(7)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年度提取:提取额不超过近12个月现金还款部分之和;

(2)结清尾款:提取额不超过贷款余额(现金还款部分)。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3)年度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

(4)异地公积金组合贷款需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现金还款部分。

 

十六、偿还商业贷款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已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或结清贷款;

(3)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首次办理提供);

(2)银行借款合同(首次办理提供);

(3)年度提取:商业银行提供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体现本金余额);

结清尾款:商业银行提供的尾款结清单;

(4)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5)首次办理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再次提取时,若期间发生了其他类型提取的,则需重新提供;

(6)首次办理提供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再次提取时,若期间发生了其他类型提取的,则需重新提供;

(7)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年度提取:提取额不超过近12个月还款额之和;

(2)结清尾款:提取额不超过贷款余额。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3)年度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

 

十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缴存人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3)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2)公租房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证明;

(3)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按上一年度(不超过12个月)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6.提取须知

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

 

十八、租赁非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可跨省通办)

1.定义

缴存人租赁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4.应提交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2)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租房提取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四);

(3)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

(4)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按上一年度(不超过12个月)实际房租支出核定,最高月提取限额1000元。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中心业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虽未在不动产、住建部门登记,该房屋也计入家庭房屋套数。提取人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有异议,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材料;

(2)除现有确权的农房外,不再有其他自住住房,且确实在衡阳市城镇范围内存在租房的,可以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3)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

 

十九、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1.定义

缴存人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取得《衡阳市区(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验收备案及财政补贴审批表》之日起12个月内。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4.应提交资料

(1)《衡阳市区(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验收备案及财政补贴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分户实际出资明细及分摊费用票据;

(4)提取人身份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业务有关说明2))

(5)本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分摊的费用金额,房屋属共有产权的,在提取总额范围内,按产权比例分别提取同比例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个人账户余额百元位,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提取一次。

 

 二十、法院扣划提取

1.定义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于符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高法发〔2021〕16号)文件规定的被执行人(缴存人),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2.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法院划扣提取:

(1)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下列情形之一,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①被执行人退休的;

②被执行人出境定居的;

③被执行人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满6个月的;

④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者死亡人(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且继承、受遗赠份额明确的。

(2)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提取业务有关说明5)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且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联保),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①被执行人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的(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自住住房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

②申请执行人或其配偶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重大或严重疾病的人;

③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伤害赔偿金的。

(3)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认为应当划扣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法院应书面报请或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所在地市(州)中院,由市(州)中院在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经联席会议协商一致,决定是否予以划扣。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4.应提交资料

(1)符合“受理条件(1)”中的提取情形:

①两名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

②协助执行通知书(含具体扣划金额及收款账户等信息);

③执行裁定书。

(2)符合“受理条件(2)”中的提取情形:

①两名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

②协助执行通知书(含具体扣划金额及收款账户等信息);

③执行裁定书,应载明“被执行人经‘四查’后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执行标的)”的情形;

④“四查”反馈结果资料。

5.提取须知:

(1)属于“受理条件(1)”中情形的,被执行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的,只有该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或担保(联保)债务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超出余额部分予以扣划。

(2)同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需扣划两名以上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对每名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扣划具体金额。

(3)扣划住房公积金应以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对于预期收入不可提前扣划;如产生新的余额需再行扣划,应另行出具协助扣划手续。

 

注:提取业务有关说明

1.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在信息共享系统内可查询的,则不要求职工提供原件,查询不到则须提供。对查询的情况有异议的,职工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户口本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办理死亡提取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遗产继承人顺序相关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死亡证明:包括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职工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通知书、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通知书等。

5.四查: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6.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个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委托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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