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衡金管字〔2021〕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结合实际情况,现明确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具体操作如下:
一、提取金额及要求
1.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配偶办理销户提取;无配偶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销户提取;继承人不满十周岁(提供户籍证明)或患有精神病无行为能力的(提供相关证明),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2.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公证书》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规定的"遗嘱"中遗产分配条款规定销户提取。
二、必备资料
1.支取人身份证件:
(1)配偶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配偶代办的提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无配偶的提供);
(3)法定监护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继承人不满十周岁或患有精神病无行为能力的提供)。
(4)根据审查情况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2.死亡证明原件;
3.《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申请表》;
4.《继承(受遗赠)住房公积金具结书》;
5.《公证书》原件(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万元以上的提供);
6.支取人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三、相关事项
1.在办理提取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遗产继承人顺序相关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职工家庭在衡阳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3.死亡证明指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职工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通知书、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通知书。
附件:
1.《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申请表》
2.《继承(受遗赠)住房公积金具结书》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