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1 来源: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所辖县市区)具有我市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及符合条件的其他方式就业人员。
第三条 本人自愿缴存,遵守本办法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所辖县市区)具有我市户籍,正常缴交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
当年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所辖县市区)正常缴交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含)。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本人当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6%。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不得超过3156元/月,最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632元/月。月缴存额每年可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一次。
第五条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派驻各县市区经办网点负责办理所辖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各经办网点应当为申请自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其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在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交所在地的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手续。
第六条 试行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委托一家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办理。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二)在我市的养老保险缴交记录;
(三)个体工商户提供本市《营业执照》;
(四)当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学历证明材料;
(五)《衡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可从中心官网下载打印)。
灵活就业人员在开户登记时应当与中心签订《衡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并在中心委托银行开立个人银行Ⅰ类账户,与受托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受托银行每月代扣代缴。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无吸毒史或因吸毒、赌博等行政处罚记录、无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记录,同意授权中心查询个人相关信息,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在衡阳市城镇范围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二年(含)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二)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个人正常缴存时间满十二个月(含)以上未满二十四个月的,贷款额度为10万+月均缴存额×5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
2、个人正常缴存时间满二十四个月(含)以上未满三十六个月的,贷款额度为15万+月均缴存额×5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5万元;
3、个人正常缴存时间满三十六个月(含)以上未满六十个月的,贷款额度为20万+月均缴存额×5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5万元;
4、个人正常缴存时间满六十个月(含)以上的,按单位缴存职工方式计算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均缴存额按照个人当前账户内余额除以正常缴存月份数计算;已婚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双方账户合并计算,月均缴存额按照夫妻双方当前账户内余额之和除以正常缴存时间较长一方的缴存月份数计算。
(三)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到期日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
(四)其他贷款条件与我市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职工一致。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衡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封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6个月后,无继续缴存意愿且在中心无贷款,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销户后36个月内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自汇缴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与我市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应当转移至单位账户缴存,由单位代扣代缴,《衡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自动解除。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异地转移接续,办理转移接续后《衡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建制的民营小微企业职工可以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试行。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