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
一是落实政策需要。市政府2009年以衡政发〔2009〕21号文件要求,将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确定和调整纳入重大决策事项;省政府于2015年出台了《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湘政办发〔2015〕23号)及《程序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58号)。我市虽然于2016年以衡政发〔2016〕15号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政府投资决策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需要细化落实上级政策要求。二是巡视整改要求。出台本级政府重大项目决策程序,是2018年中央巡视组指出我省政绩观存在偏差问题整改的工作清单要求,省发改委通知各地限期出台。三是统筹管理急需。新时代在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的大背景下,政府要想有所作为、有大作为,必须集中精力办大事、推项目,集中解决矛盾、困难、问题,集合财政、土地、规划、投资、金融、产业、招商等各方资源,用好用活本级财政资金、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财政专项资金、地方债券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信贷资金、PPP招商引资等各类资金,实现投资“统筹管理、科学决策、步调一致、集中发力、率先突破”的目标。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以以下8个政策文件,重点参照“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模式,吸纳了最新化债、防风险政策要求,于2018年10月份分头征求了27个市直单位的意见、采纳了全部合理建议,通过了市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
2、《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的若干意见》湘发〔2018〕5号;
3、《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湘政办发〔2015〕23号);
4、《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58号);
5、《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
6、《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湘政发〔2017〕21号);
7、《衡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衡政发〔2009〕21号);
8、《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发〔2016〕15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个部分,主要从决策范围、决策原则、规划决策、项目决策和概算调整进行细化,重点突出市本级出资项目。
(一)明确报市政府审议决策事项。一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市转报或市级审批、核准的项目范围,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市本级出资的重大公益设施和重大公共服务设施(楼堂馆所按上级规定执行)等;市本级出资项目是指由市安排政府性资金为主体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市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市本级国有单位承担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二是与上述重大项目相关的专项建设规划。三是市本级出资需调增总概算10%且调增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其中,除市呈报和市级审批、核准由县市区出资的项目外,其余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市本级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性项目,原则上应由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二)明确决策原则。一是依法依规、服务大局,特别债务管理从严;二是量力而行、集约节约,合理确定规模,严禁贪大求洋和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财力项目,强化设施衔接配套、避免重复建设或限制功能发挥;三是严格程序、有效监管。
(三)明确专项规划决策程序。分前期、申报、初审、送审4个阶段,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承办,市发改委限时统筹初审和呈报,涉及财政资金或政府性债务资金安排会商市财政局。
(四)明确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分前期、申报、初审、送审、审批5个阶段,建设单位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由主管部门征得分管市领导意见,之后向市发改委递交申请文件,市发改委限时初审(使用财政资金、债务资金或PPP的会商市财政局),每月底市发改委汇总报市政府审议决策,急建或急报项目由市发改委即时专题呈报市政府,市发改委依据市政府决策意见限时立项审批。决策过程中不需要项目审批前置意见和相关资料。
(五)明确概算审查调整决策程序。概算审查中,超过市人民政府立项批准额度10%且调增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概算调整中,其中超过批准概算投资规模10%且调增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须经审计机关审计,由市发改委限时商有关部门于每月底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复,未按程序获得批复的一律不得调整概算,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四、重点事项说明
1、对比省本级提交政府相关会决策投资额标准有所调减。省本级是总投资5亿元以上或省本级出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里将此标准分别调低至5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将市政府相关会议调整到市政府相关会议。
2、压缩了审查报批时限。我市审批时限在省本级10个工作日基础上压减为3-5个工作日,以最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
3、明确了规定实施界限。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本规定正式实施前已完成立项审批或概算审查、概算调整的,适用以前相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规定出台本级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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