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修订说明 -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衡阳市政府、衡阳市政协
一、起草背景
我市当前实施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2019年编制发布 版本。一方面,今年1月,我市经历了三次重污染过程,全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已达1天,同比去年增加1天,按照省厅下达的年度目标已无余量。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形势非常严峻,需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应急启动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另一方面,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湖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等3个文件的通知》(湘生环委发〔2023〕2号)的文件要求,各地修订应急预案,对应急启动门槛进行了统一调整。
综上,国家有要求,形势有需要,故我局组织对《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制订阶段。2023年1月-3月,我局会同衡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组织开展了前期研究和修订工作,形成《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研讨修改阶段。2023年3月,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园区分局、局内相关科室(单位)和湖南省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局务会进行审议。
(三)意见征集阶段。2023年4月,经局务会审议通过。6月2日,书面发文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16个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共收到7个单位出具的书面反馈意见13条。经与7个单位沟通对接,并进行了充分采纳吸收,其他单位无意见,形成《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审议稿)》。
(四)审核审查阶段。2023年8月25日,由我局完成《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审议稿)》 公平竞争审核和合法性初步审查;11月2日通过市政府2023年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11月10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一)收严了预警启动条件。按照《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文件要求,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将预警分级启动门槛(黄色预警)由原来的“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调整为“预测日AQI>200或预测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橙色、红色预警分级标准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了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因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原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已撤销,因此,经与市编办沟通,为便于后期发布区预警启动、变更、解除等通知,本次修订拟将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由原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调整为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班。
(三)增加了区域联动预警机制。根据省政府相关部署,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从原来6个城市调整到8个城市,新增娄底市、衡阳市。当预测有4个及以上重点城市达到预警条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将启动区域联动预警。将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纳入了应急预案,强化了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深化了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
(四)完善了应急响应措施。一是完善了应急响应移动源强制性减排措施,橙色、红色预警时根据国家最新要求,新增了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等限制通行的措施,改进了原《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移动源应对措施偏软的日常监管措施代替应急减排措施问题。二是新增了健康防护指引,将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减少或停止中小学、幼儿园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等措施纳入到公众防护措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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