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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衡阳市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09 10:46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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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目的和必要性

2017年12月,我市首次制定了《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7〕35号),在现行实际操作中,部分约束性条款使得我市政府产业基金在面临各地政府投资基金纷纷放宽参股比例等子基金设立条件的情况下,逐渐失去了市场竞争优势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效能,我局学习了省厅及合肥等地的做法,结合政府产业基金前期运作情况,原《衡阳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2015〕106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

(二) 省市地方性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省级政府引导基金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湘财办〔202320)、中共衡阳市委关于实施"制造立市、文旅兴城"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区域中心化进程的意见》(衡发〔202310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章二十条。就总体而言,本次办法在框架上进行了调整,将以前模块化分类调整为按基金运作的"募投管退"环节进行分类。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主要对制定依据、支持领域等作了补充修订。制定依据加入了《湖南省省级政府引导基金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湘财办〔202320)和中共衡阳市委关于实施"制造立市、文旅兴城"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区域中心化进程的意见》(衡发〔202310号)

(二)第二章 机构职责。一是明确由市财政局负责基金运作日常事务并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修订了部分报请市政府审批事项。保留了市政府对"产业基金的设立、托管机构的选择、子基金设立"等重大事项的审批,删减了对"基金运营报告、托管机构绩效考核管理费和选择托管银行"等日常管理事务管理的审批主要考虑到运营报告、绩效考核和管理费等按章按合同约定执行即可,建议没有特殊情况不报请市政府审批,只做工作汇报

(三)第三章 投资运作一是在投资领域方面,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制造立市、文旅兴城"的战略性部署,办法明确政府产业基金要全力支持我市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擦亮五张产业名片,构建富有衡阳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在产业基金投资方式方面,明确主要采取"子基金+直投"两种投资方式是在托管机构职责方面,增加了"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图谱,按照基金拟投项目筛选标准,与发改、科技、工信、商务以及县市区招商部门对接,建立基金项目储备库","收集研究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深入行业研究,谋划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布局,支持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等要求。是在设立子基金方面,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和注册要求进行了修订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府投资基金都提高了政府出资比,如深圳最高出资比为60%,青岛为60%,合肥、广州、厦门为50%,苏州、湖南湘江新区为40%。为增强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加大组建子基金的可能性,办法将原"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资金总资本的25%"修改为"不超过资金总资本的35%"。同时,参考《湖南省省级政府引导基金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并结合我市实际,将"子基金必须在衡阳市境内注册"修改为"子基金出原则上应注册在市内(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25%且返投比例达产业基金政府出资额2倍及以上的子基金,可注册在市外",提高实际可操作性。五是在基金存续期限方面,明确了产业基金存续期最长15年,子基金存续期最长10年。

(四)第四章 基金管理。进一步强调了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明确除子基金设立需政府审批外,产业基金直投项目和子基金投资由基金托管机构按程序决策并实施运行。

(五) 基金退出减了产业基金对社会资本等让利的约束性条款明确为"政府产业基金以综合超额收益为限,可对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六)章 风险管控明确了政府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运营的禁止事项。

(七)章 监督考核。增加了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的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明确"在依法合规且履职尽责的前提下,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变化、先行先试、市场及行业变化等客观或不可抗力因素,出现失误、发生亏损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和效益,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没有谋取私利等客观因素的,可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决策失误责任在巡视、审计、财会监督以及相关部门考核时,基于基金生命周期进行整体评价,不对单个子基金或单个投资项目造成的投资亏损进行评定。"

(八)章 附则。明确了市直园区设立的政府产业投资金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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