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局)、扶贫办、医保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探索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建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兜底保障对象”)救助帮扶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也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也不能掉队。建立兜底保障对象救助帮扶长效机制既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方略,切实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重要举措,又是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要求的具体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完善政策措施,抓好落实落地,切实做好兜底保障对象救助帮扶工作,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提高脱贫质量,巩固脱贫成果,全面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基本生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确保应保尽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对兜底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对象,要采取综合保障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合理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能力,不断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和照料工作。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有序开展“救急难”工作,加大兜底保障对象临时救助力度。(省民政厅负责)
(二)保障基本教育。确保兜底保障对象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确保有学上、上得起学。强化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实施兜底保障对象家庭学生台账化精准控辍。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按学籍属地原则,落实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落实普通高中兜底保障对象家庭学生资助、免费发放教科书等政策。积极开展“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国家中职学校学生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加大“雨露计划”职业学历教育扶贫补助力度,对接受职业学历教育的兜底保障对象家庭学生实施应补尽补。落实进城农村贫困人口随迁子女享有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等学生资助政策。(省教育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三)保障基本医疗。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落实兜底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类资助政策,将兜底保障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有效衔接。兜底保障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后,家庭经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照参保地医疗救助政策规定及时给予救助。特困人员因病住院首诊原则上应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点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特困人员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统筹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域外住院的,按各县市区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执行。全面落实兜底保障对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四)保障住房安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入户核查,做好兜底保障对象危房核实认定工作。推动差异化补助政策落实,加大对兜底保障对象的补助力度。落实符合条件的进城兜底保障对象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政策,兜底保障对象在稳定就业地可申请公租房,通过公租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帮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五)加强产业帮扶。要培育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带动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能力强的扶贫产业,力争有产业发展能力和意愿的贫困户有1个以上产业增收项目,有培训意愿的贫困户掌握1门以上就业创业技能。在直接帮扶、委托帮扶和股份合作等帮扶模式的基础上,创新帮扶模式,强化资产收益扶贫,切实保障兜底保障对象长久受益。(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六)加强就业帮扶。深入开展“311”就业服务行动,每年至少为登记失业的兜底保障对象家庭劳动力推荐3次岗位信息、提供1次职业指导、提供1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对有创业意愿及创业条件的兜底保障对象家庭劳动力,及时开展创业培训,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有就业需求的进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可持身份证,到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申请失业登记,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积极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并加强跟踪服务。加大对进城农村贫困人口的培训投入,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七)加大残疾人帮扶力度。健全和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帮助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料困难。加强残疾人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对兜底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或职业技能培训,扶持自主创业。加强残疾人康复与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建立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整合相关资源,推进兜底保障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市、县残联要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疑似残疾人摸底以及上门评残和办证,为家庭贫困和行动不便的申请人提供上门服务。对于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入住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兜底保障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要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为其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于符合条件但无意愿入住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兜底保障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要动员组织其亲属、邻居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其提供照护服务。(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八)加强养老扶幼帮扶。落实兜底保障对象参加社会保险优惠政策及代缴补贴政策,对行动不便的提供上门服务。继续做好进城就业兜底保障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按政策规定落实好相应养老保险待遇。积极主动开展进城贫困人口参保登记及缴费经办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兜底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建立兜底保障对象中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完善信息统计台账,细化关爱保护帮扶措施,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九)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帮扶。建立完善兜底保障对象“一对一”党员干部联系帮扶制度,确定兜底保障对象家庭帮扶联系人,明确帮扶责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和村居基层组织作用,拓宽社会帮扶组织信息服务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为失能、半失能兜底保障对象提供个性化帮扶服务。深入开展“户帮户亲帮亲、互助脱贫奔小康”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形式参与帮扶,引导志愿者、爱心人士与失能、半失能兜底保障对象结对帮扶,大力提倡邻里互助,协助解决失能、半失能兜底保障对象日常生活照料问题。(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扶贫、医保、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资金投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三)加强经济状况核查核对。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健全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各部门信息系统的深度对接,尽快实现省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衡阳市政府、衡阳市政协实时共享,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比对和评估,及时互通变化情况,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识别精准、救助精准。(省民政厅牵头、各相关单位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全面梳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设置专题专栏,制作动漫片,编制宣传手册,让兜底保障政策通俗易懂,走进千家万户。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创新做法、特色亮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优秀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志愿者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省民政厅负责)
本通知自2020年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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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