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服务与管理的通知
衡政办发〔202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服务与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房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指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房、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行为)。
二、建房流程
村民建设住房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衡阳市住房建设审批审核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并出具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审、现场踏勘审查和联合会审,联合会审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免费定桩放线,免费发放公示牌,公示时间为开工放线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基坑开挖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人员进行基坑验槽,对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检查。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组织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村民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三、规划与宅基地审批
县市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村庄规划、审批宅基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制度,优化并公布审批流程,明确办理期限。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建房申请人资格进行初步认定,并协助建房申请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进行建房申请。
四、设计与施工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编制符合当地实际、深受当地群众喜爱的农村建房设计图集,提高图集推广率和选用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动落实"带图报建、依图施工、按图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建房村民落实带设计图申请,并根据村庄规划落实建筑风貌管控要求。
村民建造限额以下住房的,可委托取得登记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村民建造限额以上住房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施工合同(协议)应明确各自质量安全责任和质量保修责任,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其中,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为限额以上,其他居民自建房则为限额以下。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新建农村住房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新建农村住房过程中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进行检查,及时制止、纠正不规范施工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农村建筑工匠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衡阳市政府、衡阳市政协库,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共享,并及时将取得乡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的工匠名单予以公布。
五、质量与安全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络化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排查。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并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日常巡查中要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基坑、脚手架、支模架、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等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严格落实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公示制度,负责免费制作公示牌,公示内容应包括建房的基本信息、各方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粘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房设计图等复印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建房村民发放质量安全操作手册。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时受理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应及时报公安部门予以处置。
建房农户、施工承揽人(指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接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和监管。
六、竣工验收
建房完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5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用地和规划核实证明。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对住房实施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建房村民落实规划设计、按图施工、施工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监督,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机构对村民住宅规划与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意见。要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新建住房档案,档案应包括户主、承建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设计图纸、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农村宅基地审批资料、建设审批资料、施工合同(协议)、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过程监管情况等信息,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可溯。
农村新建住房应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
七、执法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许可检查或授权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中不按规划、不经审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授权范围内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属于未授权或无权查处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县级相关部门查处。县市区已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按改革后的规定执行。
八、平台建设
各县市区应加快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做好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农村宅基地智慧管理系统、土地现状利用调查信息系统、全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全省居民自建房管理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系统等信息平台对接。所有新建农村住房信息必须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平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上述信息平台及时录入、定期更新农村住房建设信息,并按档案管理要求保存好纸质档案资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细化农村住房建设具体服务与管理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衡阳市农村住房建设审核审批表(样式)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表: | ||||||||
衡阳市农村住房建设审核审批表(样式) | ||||||||
申请户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人口 | 申请理由 | |||
住房建设 | 宅基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 |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__) | |||||||
住房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是否使用推广 | 是 否 | 是否委托建筑企业建设 | 是 否 | 是否由乡村建筑工匠建造 | 是 否 | |||
村民小组 |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居民)委员会 | |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 |||||||
农业农村 | | |||||||
乡镇政府 | | |||||||
建房巡查情况 | 第一次: 巡查人员 (盖章) | |||||||
第二次: 巡查人员 (盖章) | ||||||||
第三次: 巡查人员 (盖章) | ||||||||
第四次: 巡查人员 (盖章) | ||||||||
第五次: 巡查人员 (盖章) | ||||||||
第六次: 巡查人员 (盖章) | ||||||||
住房建设竣工验收情况 | 相关部门 验收核实情况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 ||||||
住房建设竣工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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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情况 | 不动产登记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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