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2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衡阳市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形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促进衡阳市政府产业投资基金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湖南省省级政府引导基金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湘财办〔2023〕20号)和中共衡阳市委《关于实施"制造立市、文旅兴城"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区域中心化进程的意见》(衡发〔2023〕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衡阳市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简称"政府产业基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出资设立,以股权投资方式,采用市场化手段,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
第三条 政府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产业基金运作日常事务并履行出资人职责,包括拟定政府产业基金相关管理制度、政府产业基金投资方向、招募政府产业基金托管机构和托管银行、审核政府产业基金年度运营报告等事项,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政府产业基金管理事项主要包括:
(一)政府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府产业基金总的政府出资规模、政府筹资方案、政府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和领域;
(二)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三)选定政府产业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简称"托管机构");
(四)子基金设立方案;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六条 政府产业基金紧紧围绕我市"制造立市、文旅兴城"发展战略,全力支持我市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擦亮五张产业名片,构建富有衡阳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积极投资衡阳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特色传统产业,主要支持领域包括核技术应用、电气设备、电子信息、钢管及深加工、有色金属、盐卤化工、新能源、新物流、现代农业、文化旅游、智能家居、大健康、人工智能、生命工程、量子科技、前沿材料等。
第七条 政府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政府出资和引入社会资本出资。其中政府出资来源主要包括预算安排、滚动投资收益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市财政结合年度财力及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进度情况,分年逐步出资。
第八条 政府产业基金主要采取"子基金+直投"的模式进行投资。子基金模式是采取与专业管理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参股设立子基金(简称"子基金")进行投资。直投模式是指政府产业基金可直接投资企业,主要用于培育我市骨干企业成长、引进优质企业来衡落地以及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政府产业基金实行委托管理,由托管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第十条 托管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托管理政府产业基金,制订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图谱,按照基金拟投项目筛选标准,与发改、科技、工信、商务以及县市区(园区)招商部门对接,建立基金项目储备库;
(二)对政府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落实项目的投资谈判、进行投资决策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
(三)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合同;行使出资人职责,根据需要向子基金委派观察员等并进行投后管理;对子基金的投资进度、经营业绩、投资于市内资金的比例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应责成子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四)负责收集研究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规划,深入开展行业研究,谋划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布局,支持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定期报送政府产业基金及子基金运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情况变更;
(六)管理政府产业基金账户上的闲置资金;
(七)接受市财政局对政府产业基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接受审计等监督机构对政府产业基金的审计监督;
(八)办理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产业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8年,退出期(含延长期)不超过7年。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由政府产业基金托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子基金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必要条件。
(二)主要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拟定发起人协议、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他出资人基本落实,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子基金总资本(含政府产业基金出资)不得低于1亿元,所有出资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代持他人资金出资,不得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子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对子基金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低于1%。
(四)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资本的35%,且不得为第一大股东。如投资的子基金对我市产业经济发展具有强引导或强扶持作用等特殊情况的,报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市内(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5%且返投比例达衡阳政府出资额2倍及以上的子基金,可注册在市外)。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备案资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有2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机构及其管理团队3年内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子基金出资人不得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产业基金投资决策。政府产业基金直投项目的投资与退出原则上由托管机构按程序决策并实施。子基金的设立需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托管机构按审批后的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子基金投资决策。子基金设立后,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实行独立决策。政府产业基金托管机构可向子基金委派观察员或投决会委员。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政府产业基金管理费根据年度实缴资金按比例从政府产业基金中支付。子基金管理费率参照市场惯例,由政府产业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管理费提取及奖励事项应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
第十六条 政府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忠实守信、勤勉尽职。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干预政府产业基金的具体管理运作,政府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运作。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产业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政府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应从政策效果、经济效益和管理效能三个维度展开,重点关注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和引导效果。评价结果可与管理费支付、政府出资和政府让利等挂钩。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八条 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可以通过转让、清算、并购、上市、重组等方式退出,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可继续作为政府产业基金实缴资金来源。政府产业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归属政府的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政府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出资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产业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批准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及首期出资的;
(二)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政府产业基金托管机构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整改其违规行为,但子基金管理机构在三个月内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或社会出资人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的;
(六)有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禁止从事的行为的。
第二十条 政府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产业基金以综合超额收益为限,可对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一条 政府产业基金及子基金清算时如出现亏损,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二条 政府产业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股权交易形式的股份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鼓励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不受此限)、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产业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子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产业基金托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政府产业基金应当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政府产业基金托管银行由市财政局择优确定,并由托管机构与其签订托管协议。资金实行市财政局和托管机构双印鉴管理。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并定期向托管机构、市财政局提交托管情况报告。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政府产业基金托管机构应按季度报送基金投资运营报告,按年度报送自我评估报告(包括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及社会效益等内容)。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子基金或项目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等重大风险事项,托管机构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产业基金托管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或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在依法合规且履职尽责的前提下,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变化、先行先试、市场及行业变化等客观或不可抗力因素,出现失误、发生亏损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和效益,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没有谋取私利等因素的,可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决策失误责任。在巡察、审计、财会监督以及相关部门考核时,基于基金生命周期进行整体评价,不对单个子基金或单个投资项目造成的投资亏损进行评定。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直园区设立的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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