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制造业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工信(产业发展)部门及相关企业:
《衡阳市制造业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工信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衡阳市制造业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23日
附件:
衡阳市制造业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和《衡阳市"十四五"人才雁阵行动计划》(衡发〔2022〕9号)文件精神,落实"破四唯、立新标"和"制造立市"要求,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建立科学化、多元化人才评价体系,科学合理推进我市制造业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造业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科学公正、权责统一、评用结合、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健全与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经济结构相适应的制造业工业企业人才评价机制,突出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对业绩贡献突出的优秀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衡阳市制造业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
第五条 凡是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雁城英才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衡阳市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子女入学、配偶安置、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认定对象为我市核技术应用、有色金属及新型合金、汽车、新型能源及电力装备、钢管及深加工、移动互联网、先进轨道交通及工程机械、生物医药、化工新材料、电子信息、轻工纺织(含化妆品、纺织服装、钟表、眼镜)、现代农机、通用航空、计量检测、仪器仪表、生态绿色食品等重点产业的制造业工业企业人才。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以适应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发展需求为指向,从创新能力、学术水平、业绩贡献、行业影响、社会认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认定,突出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工艺改进、技术创新、项目实施等方面的能力、业绩和贡献。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涉黑涉恶行为。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才,可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
(一)符合《衡阳市制造业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所列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二)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依法缴纳税收的制造业工业企业全职工作或柔性引进的人才;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柔性引进人才协议服务年限不少于2年,每年到引进到位现场工作累计不少于30天;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省级领军人才(C类)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以引进时实际年龄为准;本地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理企事业单位延退延聘手续的可申请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根据《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中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认定程序"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县市区、市直园区工信(产业发展)部门—县市区委人才办(市直园区组织人事部门)—市工信局—市委人才办"进行认定。
(一)个人申报。个人关注"雁城人才"微信公众号一人才服务一人才认定(以下简称"平台"),线上向所在用人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对照衡阳市制造业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线上填报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信息,上传以下资料:1.身份证件;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境外院校毕业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4.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5.符合行业分类目录规定条件的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会员证书、任职文件、研究课题结题材料、人才计划入选证书等;6.本人业绩和贡献相关佐证材料等;7.加盖申报人所在企业公章的同意推荐函、真实性承诺函及其他佐证材料。
(二)用人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企业负责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违纪违法、涉诉涉访等情况全面审核,确保申报对象既达到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标准条件,又没有品行法纪等负面情形。
(三)县市区、市直园区工信(产业发展)部门审核。重点对标分类目录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四)县市区委人才办(市直园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重点审核单位类型、对应分类、人才年龄层次要求、违纪违法、涉诉涉访等情况,复核申报对象条件。
(五)市工信局审核公示。在平台上对通过用人单位及县市区(市直园区)审核的人选进一步全面审核,核查申报对象是否存在违纪违法、涉诉涉访、严重失信等情形,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形成分类认定人员名单报局党组研究审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市委人才办认定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在平台上向市委人才办提交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市委人才办批复备案后,用人单位向申报人反馈。
第十一条 市委人才办明确的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工业企业可进行自主认定,具有自主认定权限的企业负责本单位高层次人才标准制定和组织认定工作,其中认定程序严格按照《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中用人单位自主认定程序要求开展。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二条 A、B、C、D类高层次人才享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驾照转换、绿色出行、创新创业、金融贷款、医疗保障、养老服务、景点旅游、休闲生活等配套服务。
E类高层次人才享受驾照转换、绿色出行、创新创业、金融贷款、医疗保障、养老服务、景点旅游、休闲生活等配套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及事项由市委人才办与相关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衡阳市市属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衡阳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衡阳市市校企合作引博士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享受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人才相关补贴,按第十二条享受相关配套服务。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市委人才办牵头建立全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行"有进有退"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标准的,可按程序再次申请更高级别人才认定。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范围内正常流动且符合第九条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重新认定,可在新用人单位继续享受相应政策待遇,由用人单位及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六条 市委人才办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培训、跟踪指导、认定备案等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督导检查。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离衡、离职、退休等情形,由用人单位及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人才办备案,不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范围,并停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申报人或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或撤销原认定结果并停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一)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
(二)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三)学术、业绩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党纪政务处分的;
(七)其他需要取消认定资格或撤销原认定结果的情形。对于出现第(三)(四)项情形的,永久取消认定资格,列
入人才认定黑名单,责成在用人单位内部予以通报;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六章 申报受理及其他
第十八条 申报时间。
(一)集中申报:首次集中申报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2024年6月10日。
(二)常态化申报认定:2024年9月份开始每年3、6、9、12月可申报一次。
(三)本年度新引进人才实行"即引即认":本办法出台后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即引即认",引进协议签订时完成预认定,初步确定人才类别,在引进到位后一个月内完成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衡阳市制造业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认定分类目录
附件:
衡阳市制造业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根据《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衡人才办发〔2023〕4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造业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分为5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
一、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5、国家"WR"计划杰出人选。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和国家需要的高层次紧缺型人才。
二、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国家"WR"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QR"计划及相关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4、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
5、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企业家;
6、原国家973计划项目负责人、原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
7、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获得者;
8、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奖)、中国专利金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需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9、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主任,且累计任职3年以上;
10、世界500强企业主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特指其中工业企业职业经理人)。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以及虽然没有取得上述荣誉,但攻克了国家及关键技术的首席专家。
三、C类:省级领军人才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课题或项目已通过验收);
3、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获得者;
4、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获得者;
5、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特等奖和一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需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6、"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和省"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等奖的企业创办者或实际控制人;
7、省级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名;
8、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芙蓉计划高层次人才;
9、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10、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负责科研工作的副主任,且累计任职3年以上;
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特指其中工业企业的职业经理人);
上年度在衡阳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可以举荐本企业1名人才为C类。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四、D类:市级领军人才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省级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获得者前3名;
3、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省专利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需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4、湖湘青年英才;
5、衡阳市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专家、优秀人才;
6、省"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的企业创办者或实际控制人;
7、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主任,且累计任职3年以上;
8、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80万元(含)以上的人才;
9、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研究项目(课题)或成果获省级及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
10、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
项冠军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实际控制人和核心技术高管,且累计任职3年以上;
11、近5年获市级及以上颁发的工业企业优秀企业家;
12、上年度在衡阳纳税总额达到0.5亿元的企业可以举荐本企业1名人才为D类。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五、E类:高级人才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衡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研究项目(课题)或成果获市级及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且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研究项目(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
4、省级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前3完成人;
5、省专利奖三等奖第一完成人(需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6、市"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获奖企业创办者或实际控制人;
7、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负责科研工作的副主任,且累计任职3年以上;
8、拥有授权发明专利5件(含)以上,且有1件为第一发明人,其相关研究成果得到转化和应用,创造经济价值成效明显;
9、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含)以上的人才;
10、衡阳制造业企业10强、衡阳企业20强、衡阳民营企业30强主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特指其中工业企业的职业经理人);
11、上年度在衡阳纳税总额达到0.2亿元的企业可以举荐本企业1名人才为E类。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六、其他事项
1、申报认定以成果、荣誉、奖励等为依据的,A类、B类人才所列荣誉、称号等可作为长期有效认定依据;其他类别人才所列荣誉、称号、奖励等应为近5年(2019年1月1日后)内所获得。申报认定成功后,所有申报分类依据仅可使用一次,不可下次重复提交使用或另算作他人资格。
2、如未特别指明,涉及到有排名的奖项、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申报人排名一般要求前三,以团队成果作为依据申请分类的,原则上国家级以上的奖励,只取团队前三;特别重大的省级奖项,只取团队前三;其他省级奖项和市级奖项,只取团队领队(排第一)。
3、涉及市级及以上研究项目或课题的,研究项目或课题申报时应处于验收完成状态。
4、市委人才办明确的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工业企业可进行自主认定。具有自主认定权限的企业,负责本单位高层次人才标准制定(不低于本目录标准)和组织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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