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8 10:42      来源: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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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的通知

衡政办发〔2024〕8号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市人民政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委托给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市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行使,并纳入省级农用地转用审批监管。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承接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不得进一步委托。

二、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承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建设用地报批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工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用地范围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各级城镇发展边界线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应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区域。

三、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原则上"即来即办"。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信息,通过湖南自然资源智慧平台进行归集共享,并按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进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应用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57 号)的相关工作规定,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及时录入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平台。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样式参照省级用地批复文件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其他审批事项,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参照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本次委托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转用审批权限仅包括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村民建房,不包括统规统建含配套基础设施的集中建房,各县市、南岳区不得以"开天窗"方式批准用地规避审批权限。本次委托不包括涉及国有农用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六、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涵盖项目名称、位置、面积、地类、审批时间和文号等内容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台账,并按季度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确保相关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七、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要健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有效运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履行行政行为中,因许可不当而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当承担行政应诉、复议答辩等相关责任。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纠正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审批权委托下放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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