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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衡阳市环境保护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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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 |||
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 | |||
起草市级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规章草案 | |||
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 |||
承担环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 |||
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 |||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教育培训 | |||
2 | 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 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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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 |||
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 |||
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 |||
3 | 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 |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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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提出总量控制计划 | |||
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定量考核工作 | |||
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 |||
负责审核涉及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 | |||
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 |||
组织指导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 新增 | ||
4 | 负责全市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审批和发放,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等制度的实施。 | 负责直管的企事业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工作和全市排污申报情况的汇总 | 监察支队 |
负责拟定排污收费监测工作计划 | |||
负责直管的企事业单位的废水、废气、噪声、放射性物质、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核定及排污费征收工作;指导、监督和稽查县(市)区排污费征收工作 | |||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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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 |||
查处负责审批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违法行为 | |||
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 |||
组织、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 |||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责任保险工作 | |||
5 | 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议。 | 负责行政收费、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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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 |||
负责资金年度计划预决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 |||
组织拟订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 |||
6 |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 受市政府委托对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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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 | |||
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审核审批全市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 | |||
拟订专项环境功 能区划、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 |||
7 | 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制定水体、大气、土 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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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 | |||
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 | |||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 |||
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
负责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的管理 | 固废站 | ||
负责对核设施、放射源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核与辐射污染防治、防护和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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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辐射防护工作 | |||
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
负责环境污染纠纷以及来信来访的受理和调查 | 监察支 队 | ||
负责环境污染纠纷以及来信来访的受理和调查 | |||
拟订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承担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 |||
组织、指导全市环境管理与执法工作 | |||
8 | 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 | 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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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 |||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 |||
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协助监管市内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 | |||
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录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 |||
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
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 |||
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 | |||
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 |||
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 |||
9 | 负责全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 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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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 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 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 |||
负责放射性同位 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 | |||
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 | |||
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 | |||
负责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 | |||
指导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 |||
10 |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 | 监测站与监测科技科 |
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 测预警 | |||
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 |||
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
承担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 | |||
建立健全全市企事业环境行为信用体系,组织实施全省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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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 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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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 |||
指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 |||
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
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宣教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 |||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 |||
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 | |||
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相关纪念日的重大主题活动 | |||
组织开展全市绿色系列创建的具体工作 | |||
组织开展全市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 | |||
12 |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 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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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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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水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与发布通报 | 市环保局 | 环保部门负责开展水质监测,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衡阳市政府、衡阳市政协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衡阳市政府、衡阳市政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各省区市水利、环保部门均开展江河湖库水质监测 水利部门为了保护水资源,会同环保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并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保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意见,发现水域污染物超过控制指标或未达到水质要求,报告政府采取措施,并向环保部门通报。环保部门对水污染实施统一监管,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会同水利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市水利局 | 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和环保部门协商一致。 | ||||
2 | 放射性药品管理 | 市环保局 | 负责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 | 1、《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供销业务由能源部统一管理。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订货。 2、《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 | 某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需要使用放射性药品,应先向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
市卫生计生委 |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 ||||
3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市环保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参与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 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省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
市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
市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
市质监局 |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
市工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
市卫计委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
4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市环保局 |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 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
市公安局 |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 ||||
市商务局 |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 ||||
市发改委 |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 ||||
省工商局 |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
市建设局 |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 ||||
5 |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 市环保局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衡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 [2003]234号)、《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方案意见〉的通知》(衡发[2004]9号) | 环保部门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对噪声种类进行划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城市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城市噪声扰民问题。 |
市公安局 | 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市区噪声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 ||||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在市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按规定作业时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 ||||
6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市环保局 | 1、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评估; 2、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 3、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 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附件湖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各省直部门责任分工一览表 3、《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衡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 [2003]234号)、《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方案意见〉的通知》(衡发[2004]9号) | 紧紧围绕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和要求,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建设。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协调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努力建设天蓝、水净、地绿的美丽衡阳。 |
市发改委 | 1、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 2、负责清洁能源推广;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3、牵头协调推进城区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 ||||
市财政局 | 负责协调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落实行动计划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 | ||||
市经信委 | 1、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 2、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3、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实施。 |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公共绿色交通推广实施;负责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 ||||
市公安局 | 1、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2、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 3、负责涉嫌污染环境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时移送。 | ||||
市商务局 | 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级工作。 | ||||
市物价局 | 1、负责核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监督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2、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销、除尘电价,淘汰、限制类企业差别电价,超能耗企业惩罚性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 | ||||
市科技局 | 负责支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组织研发、推广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 ||||
市气象局 | 负责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气象管理工作。 | ||||
市人社局 | 将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 | ||||
市政府督查室 | 负责将行动计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省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督查 | ||||
市广电局 | 负责加强行动计划宣传教育工作。 | ||||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在城区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权;未采取防燃、防尘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尘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或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害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对委托县(市)区环保局及环保分局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对委托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市环保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环保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环保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环保局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环保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市环保局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环保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相关监督。
市环保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市环保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对市环保局工作考核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环保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市环保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市环保局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因受委托机关及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市环保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对实行属地管理的,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制定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开展执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负责市本级以及跨县(区)域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县(市)区环保部门及环保分局的执法监督,受理审查对县(市)区环保部门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等。县(市)区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县(市)区级环保局及其工作人员;各环保分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三)适用依据准确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五)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与电子处罚平台运行情况;
(九)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
(十一)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十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参照省环保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我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衡阳市环保局制定了《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HYCR-2013-23001),作为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省环保厅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以及生态环境,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二)县(市)区环保局在公布的裁量权基准标准规范内,结合具体案件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衡阳市环保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注:1.适用于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市直部门。
2.市直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已有成果。
…………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在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市环保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监察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回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五)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环保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1月15日后对所有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书面核查;
(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定期检查,每年检查2次;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为15%。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市环保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六)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县(市)区环保部门及环保分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3、地方环保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市环保局应对属地县(市、区)环保部门进行不定期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市、区)环保部门及环保分局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
稽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2、市环保局对设县(市)区环保局及环保分局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监管记录、对许可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予以检查。
3、市环保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县(市、区)环保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对违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3、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构提出处分建议。
(七)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环境监测机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是否通过市级计量监督部门以上计量认证;
(三)是否在湖南省境内有满足实验室工作的合格场所;
(四)是否具有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是否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六)是否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七)是否通过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开展的环境监测业务是否与认定的内容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查。
(二)开展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的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开展复查。
(三)对涉及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四)掌握全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数量、资质、业务范围、监测质量和业绩等情况,开展年度评估并建立管理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衡阳市政府、衡阳市政协库。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指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相关服务工作。
(二)组织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做好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持。
(三)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四)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定期考核、信息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对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质量考核和质量体系情况检查。市环保局对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工作每年考核一次。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县(市)区环保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环保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经管理部门确认违规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报请省环保厅取消或终止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资质。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八)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减排工作的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白沙洲工业园区管委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半年、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总量减排计划实施及完成情况、减排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工程治理项目及责任书项目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减排日常核查、半年、年度和五年减排核查,采取减排对接、听取工作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初审查并确定各县(市)区、市直机关上报的年度减排目标和年度减排计划;
(二)每年对县(市)区、市直机关开展减排日常核查;
(三)每年配合省政府对我市进行减排核查,听取县(市)区对减排工作进展情况介绍,对重点减排项目和工程进行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
(四)通报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减排结果、国家责任书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确定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年度减排目标;
(二)审查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年度减排计划;
(三)对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开展日常减排核查;
(四)组织核查组进行减排核查;
(五)配合国家开展日常核查和定期核查;
(六)对省政府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完成时间进度要求、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或者不减反增的地区进行减排预警、区域限批,约谈相关县(市、区)、市职机关领导;对核查中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进行通报、挂牌督办。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九)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市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环境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属地管理。
一、负责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
(一)法律规定由市环保局查处的案件;
(二)市环保局认为下级环保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保部门和当事人,对下级环保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社会影响力大的且我局有权管辖的案件(指引起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省级以上领导要求查办的、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查处的、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的、被群体性举报等情形);
(四)根据新环保法,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环保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由我局进行督察督办或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衡阳市政府、衡阳市政协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交叉检查;或是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检查等方式。
县(市)区环保部门和环保分局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
另外,根据检查目的,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处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三结合”,实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无违法行为的,做好监察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执行。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投诉咨询服务 | 通过群众来访、来信、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9环保热线、市环保局网站局长信箱和网上投诉栏目、市长信箱等渠道,受理、交办和督办环境信访事项 | 监察支队 | 0734-2892865 |
2 | 政务信息公开 | (1)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监督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评价信息主动公开 (2)依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 | 信息中心 | 0734-2892093 |
3 | 环境保护工作年度报告 | 全市环境保护基本情况、环境保护工作总体形势、环境保护的主要工作、下年度环境保护基本思路和工作任务 | 办公室 | 0734-2892807 |
4 |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 | 包括监测点位、监测因子、排放标准、超标倍数、监测时间等 | 监测科技科 | 0734-289 2831 |
5 | 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 根据监测情况,每日、每周、每月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 监测科技科 | 0734-289 2831 |
6 | 水环境质量 报告 | 根据监测情况,每月发布水环境质量报告,包括断面名称、水质类别、主要污染物等信息 | 监测科技科 | 0734-289 2831 |
7 | “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 |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 法制宣传科 | 0734-2892817 |
8 | “12、4”法制宣传 |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宣传 | 法制宣传科 监察支队 | 0734-2892817 0734-2892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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