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对外加挂衡阳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关于上述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二)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事业,实施资源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加强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动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指导、协调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发展,促进经营主体、经营模式多样化和投资渠道多元化,壮大传统产业,培育孵化新型业态。
(四)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发展,制定实施市场开发战略,加强市场经营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场推广,推进全域旅游。
(五)管理全市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重大活动,加强整体形象宣传推广,扩大活动影响力、辐射力,发挥活动示范带动效应。
(六)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和文物、旅游、体育、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管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和网络游戏服务。
(七)负责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政审批。
(八)推进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基础设施、组织网络、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经费投入保障。
(九)指导艺术创作与艺术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具有导向性、代表性、地方性、示范性文化艺术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
(十)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申报、保护、监督管理世界文化遗产,协调有关部门保护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以及传统村落,管理和指导考古工作,审核和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负责文物和博物馆设立资质资格认定以及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和鉴定,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管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优秀民族文化。
(十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事业,负责各类广播电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实施全市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质量及传输、监测、播出、覆盖监管,指导、协调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和群众体育机构和队伍建设,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十四)推行奥运争光计划,科学设置与布局全市竞技体育项目,组织管理体育训练和各级体育竞赛活动,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运动员社会保障,指导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五)拟订市直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六)指导市直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党的建设。
(十七)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