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来访接待工作,提升接访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保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 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
4. 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
5.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6. 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
对下列来访事项不再受理:
1. 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过复查(复核)期限的;
2.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
3. 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
1.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 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4. 公开、便民的原则;
5. 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导访
负责对来访群众有关情况的咨询;根据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分类发放《来访人员登记表》,并指导填写;引导上访人到登记窗口排队登记;为表达存在困难、行动存在不便的来访群众提供方便。
(二)登记
工作人员根据来访群众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提供的《来访人员登记表》,视情核对随访人数后,将相关信息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对拟予安排接谈的,发放群众来访事项办理手册;对不予(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并说明理由,提出建议,登记表统一存档。
(三)接谈
对符合接谈要求的,进行有序接谈。集体来访的,原则上只接谈5人以下代表。
1. 接谈人员要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阅看《来访人员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核实来访登记内容,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2. 对需要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处理的,由接谈人员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介绍来访人到市级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反映诉求;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劝导其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或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对当天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3. 在导访、登记中,如遇有外国国籍、无国籍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以及华侨的来访情况,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接谈。
4. 对涉及多地方、多部门,情况相对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大规模集体访或情绪激烈的个访,报相关领导同意后,可组织相关部门和涉事地、责任地政府安排相关负责人联合接谈,了解基本情况,明确责任主体。接谈后,应向有关领导和单位报送接谈情况。
(四)信息录入
来访人员的信息应当即时录入,包括来访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单位和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反映问题属性、随访人数、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诉求;接谈人员应视情补充录入相关信息,包括以往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部门研究来访的情况。
(五)办理
1. 转送。对应由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的,开具《来访事项转送单》,重要来访事项可现场或下函直接交办。办理单位应按期将办理情况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2. 交办。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发函交办:(1)国、省交办件;(2)市领导批示件;(3)县处级领导批办件;(4)反映诉求有理或部分有理,应予解决的;(5)多次来访,且来访人情绪比较激烈的事项。交办后,应对交办事项适时进行催办,对办理结论进行审核。逾期未办结的,应予以通报,纳入年终考核范围。
3. 督办。对下列情况,应进行督查督办:(1)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办结交办的来访事项;(2)未按规定反馈来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群众来访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4)已报结案但信访人仍不服处理意见的来访事项;(5)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来访事项。
4. 回访。对已办结的来访事项,应适时回访,重点了解调查处理结论是否合理合法,信访人的合理诉求是否得到解决,处理意见是否得到落实,信访人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信访人生产生活困难解决情况,以及信访人对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 通报。对群众来访事项实行一对一、点对点通报。一重点通报到市赴省进京的突出访情,来访反映的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和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重要来访事项报告
重要来访事项报告范围主要为:1.突出访情;2.情况综合分析;3.专题调研情况;4.反复上访、行为过激、久拖不决的来访事项;5.有政策支持但未落实,需经领导批示推动落实的来访事项;6.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突出信访情况和问题;7.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商定解决的来访事项;8.其他需要领导批示的来访事项。
(七)查询事项的回复
对来访人再次来访或通过访后信等形式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原则上接待工作人员应采用口头或复信的形式,将来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告知来访人。其中,通过复信形式告知的,应在信访信息系统中撰写复信稿,按审阅审批权限送审。
(一)非正常访情况处置
1. 30人以上的规模集体上访,且情绪激烈、滞留非指定上访场所的,应及时通报市稳定办处置。
2. 来访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发函通报市综治办、市稳定办和当事人所在地政府:
(1)来访人采取喝农药、自残、自焚等方式施压的;
(2)来访人扬言要采取过激行为制造事端等情况。
3. 来访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协调公安机关处置:
(1)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色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来访人患病情况的处置
1. 来访人在接待过程中患病需紧急救治的,应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通知医务人员到场,及时送医院急救,并通知责任单位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2. 来访人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处置。
来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做好档案材料的立卷、整理、保存工作,以便查询。来访档案应包括《来访人员登记表》、来访材料、向来访人出具的单据、文稿签批单、领导批示、汇报材料、办结审批单、访后信等文字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来访档案按年度归档,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提供查阅。
接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工作纪律,将依规进行处理。
(一)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的;
(二)工作时间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看电影及与工作无关的录像视频的;
(三)工作时间乱串岗位,聚众聊天,大声喧哗的;
(四)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激化矛盾,与上访群众发生冲突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来访群众态度生硬冷漠,敷衍塞责,不按规定登记、受理来访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贻误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