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18 00:00 来源: 浏览量:次
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效益,推进农业机械化高质高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精神和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制定《湖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8日
湖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 施 方 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贯彻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及全省农业工作会议要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坚持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精准高效,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坚持突出重点,保障粮食生产主要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要;坚持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坚持科技创新,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坚持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探索适度放权到市州、县市区的购置补贴试点,加大组织管理创新力度,使政策实施更加符合基层生产实际;坚持严惩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机具资质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省2018—2020年补贴机具种类在农办财〔2018〕13号发布的15个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中选择。2018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第一批)共11个大类25个小类49个品目(见附件1)。我省将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情况,结合农机化发展实际,按年度调整和发布省级补贴品目,以满足现代农业农村发展对农业机械的需求。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省级补贴品目进行取舍,并向社会公布。
适时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农业适用机具补贴。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定。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补贴范围内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我省补贴信息系统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衡阳市政府、衡阳市政协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对新进补贴范围、市场相对饱和、技术含量不高的机具品目,可取较低测算比例;对生产急需、市场紧缺、绿色生态、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精准智能、种植业结构调整和主要农产品主要生产环节主要机具的品目,可取较高测算比例。
整个档次补贴额的调整工作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波动性,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额度在市场售价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补贴机具销售市场的监测,发现整档产品中央财政补贴额超过市场平均销售价40%或单个产品中央财政补贴额超过市场平均销售价60%的,须暂停补贴受理,并及时书面上报省农机局和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补贴额需要调整的,由补贴产品归档主体视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补贴额按有关要求确定。
四、补贴资金分配与使用
我省对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和新产品试点等。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综合考虑购机需求、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等因素安排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全省统一调剂。各地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障机具核查、补贴办理、案件查办、政策宣传、档案建立、咨询评估和购买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经费。各地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农业机械。
五、补贴操作程序
继续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办法进行购置补贴,不断改革创新和完善制度,力求操作更规范、办理更便捷、资金更安全、政策更高效。
(一)实施规定发布。省、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省农机局发布省级补贴产品范围、补贴标准等信息。
(二)机具投档归档。自愿参与购置补贴的省内外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向省农机局提交有关资料,省农机局对投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公布归档产品信息。补贴机具归档按我省购置补贴产品归档有关要求进行。已归档机具一年内无补贴记录,次年取消归档资格。
(三)自主选机购机。申请补贴人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力求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大户购机,需事先向县级购置补贴领导小组书面申请。
申请补贴人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申请补贴人是指:申请机具补贴的从事农业生产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大户是指:年度内,申请补贴同一品目机具2台(含2台)以上的个人、申请补贴同一品目机具5台(含5台)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申请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主体。
(四)补贴资金申请。申请补贴人携带机具到户口所在地(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或农机主管部门指定的受理点,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补贴产品购销合同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申请补贴。补贴受理点应对机具进行核验,并及时公示申请补贴信息。牌证管理的机具须先办理牌证照,未办理牌证照不予补贴。
(五)补贴审批发放。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对申办补贴资料及机具核查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资料齐全、真实无误,机具公示无异议且核查通过的,出具购置补贴结算文件送县市区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或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补贴人。补贴审批前,要对购机大户所购机具和重点监管机具进行复核。必要时,将对重点监管机具购置补贴额进行阶段性控制。购机大户办理补贴事宜,需经县级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补贴资金要及时发放,当月未审批或未审核的,转下月按程序发放。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重点监管机具是指:单机补贴额超过5万元的;同档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只有1家的;新增分档机具;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机具。
六、补贴机具退货规定
按照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
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未发放,需要退货的,应由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对象需告知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在补贴信息系统中将补贴信息作废;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商方可退货。
补贴资金已发放,需要退货的,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账户,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补贴信息系统中进行退补贴款操作。补贴对象将签署意见的购机发票交至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补贴信息系统中将补贴信息作废,经销商方可退货。
七、工作措施
各级各地要组织好、实施好购置补贴政策。市州、县市区应分别成立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农机、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好补贴政策的落实。重大事项需提交本级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一)压实各方责任。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市州、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补贴工作实施和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的购置补贴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监控购机大户所购机具和重点监管机具等工作。县市区农机部门是实施购置补贴的主体,负责购机补贴资料审核、机具抽查、购机信息及档案的管理,督促农机产销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履行自我承诺等具体工作。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购机资料复核和补贴资金发放,并负责资金监管工作。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查处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补贴审批员、核查员和补贴信息系统操作员对具体操作负责。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配置、铭牌、技术参数、机具编号、“三包”服务、授权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所提供资料和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补贴产品经销商对销售补贴产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所出具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请补贴人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制定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加大工作考核力度,注重考核结果运用。补贴工作经费分配与考核结果挂钩。
(二)强化规范管理。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推广补贴机具喷字、打钢印等做法。经销商销售补贴机具,应标明品目、型号、配置参数、销售价格,明确供货方式、付款方式、售后服务、退货等内容。
县乡农机补贴受理点受理人员录入补贴申请表,上传人机合影照片和铭牌照片。生产企业在机具出售时,须将机具编号、发动机号通过补贴信息系统配发至经销商。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整理并保存好档案资料,实现补贴操作全过程可视可查可控,确保真人真机真价。
推行补贴机具北斗终端监测,探索“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加强补贴信息系统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严禁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补贴信息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严禁对外泄露补贴对象的通讯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三)及时公开信息。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及时完善和更新本级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实施结算进度等内容进行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实施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
各地要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挂图和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补贴政策宣传。
(四)严惩违规行为。坚持违规行为查处“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属地管辖、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全程监督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照我省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查处本地各类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督促、协调辖区内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查处购置补贴违纪违规行为。违规问题的查处情况须及时逐级书面上报。
(五)提高服务能力。要健全基层农机服务机构,配强工作力量,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和农机产销企业负责人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农机主管部门在大型农机专业市场、购机集中地或政务大厅开展购置补贴办理“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补贴办理效率。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购置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总结当地当年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省级有关试点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2018年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第一批)
附件
2018年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第一批)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 深松机
1.1.4 耕整机(不含单轮耕整机)
1.1.5 微耕机
1.1.6 机滚船
1.1.7 机耕船
1.2 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播种机械
2.1.1穴播机
2.1.2免耕播种机
2.1.3水稻直播机
2.1.4旋耕播种机
2.2 育苗机械设备
2.2.1 营养钵压制机
2.2.2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 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4 施肥机械
2.4.1 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培土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 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 玉米收获机械
4.2.1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 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 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 采茶机
4.4 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 油菜籽收获机
4.5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 薯类收获机
4.6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 打(压)捆机
4.7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 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干燥机械
5.1.1 谷物烘干机
5.1.2 油菜籽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 碾米机械
6.1.1 碾米机
6.2 果蔬加工机械
6.2.1 水果分级机
6.2.2 水果清洗机
6.2.3 水果打蜡机
6.2.4 蔬菜清洗机
6.3 茶叶加工机械
6.3.1 茶叶杀青机
6.3.2 茶叶揉捻机
6.3.3 茶叶炒(烘)干机
7、畜牧机械
7.1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7.1.1 饲料(草)粉碎机
7.2 饲养机械
7.2.1 粪污固液分离机
8、水产机械
8.1 水产养殖机械
8.1.1 增氧机
9、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9.1废弃物处理设备
9.1.1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9.1.2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动力机械
10.1 拖拉机
10.1.1 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0.1.2 手扶拖拉机
10.1.3 履带式拖拉机
11、其他机械
11.1其他机械
11.1.1 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