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24-22230050 统一登记号 HYCR—2024—01005 文号 衡政办发〔2024〕14号
公布时间 2024-08-12 来源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有效期 2029-08-09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衡政办发〔2024〕1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建设费,是指新建民用建筑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缴纳易地统一建设规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工程费用。

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其中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各县市和南岳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

第四条  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同级人民防空、发展改革、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易地建设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和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审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第七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除国防战备需要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一)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除外);

(二)物流仓储用房;

(三)公益建筑,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纪念塔、殡葬等设施;

(四)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公共停车楼、独立车棚等特殊建(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九条  对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二)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三)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四)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五)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减半收取;

(六)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七)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九)监狱、部分戒毒所,予以免收;

(十)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予以免收;

(十一)国家出台新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应依法依规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减缴或者免缴易地建设费。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不得以免收易地建设费为由,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三章   费用征缴


第十条  易地建设费由税务部门征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定易地建设费缴费金额、入库级次等信息,审批执行减免政策,向建设单位开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单》。缴费人根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项目所属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进行税费种认定(首次办理缴费时),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并缴费。缴费人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税务部门根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单》上注明的级次征缴入库。未及时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民防空部门进行催缴,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定期交换易地建设费征缴入库情况,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互传项目批准、征缴信息,实现项目业务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衡阳市政府、衡阳市政协及时传递和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符合《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易地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处于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其易地建设费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规定,按照省级财政10%、市级财政90%的分成比例执行,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缴入库;项目所在地处于各县市、南岳区、市直园区范围的,其易地建设费根据《关于明确市本级、市直园区收入划分的通知》(衡财预〔2022〕383号),按照县级(园区)100%的分成比例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缴入库。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易地建设费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由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共同进行监督管理,不得被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拟定年度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同级易地建设费中予以保障;市直园区易地建设费的安排使用,应当符合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市直园区拟定年度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建设计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市直园区易地建设费中予以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依法对各县市、南岳区、市直园区易地建设费的征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按规定应当缴纳而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或按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未建设或未按核定面积足额建设且无法补建、需补缴易地建设费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追缴的易地建设费直接上缴市本级财政国库。检查和查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财政、人民防空、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二)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项目,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易地建设费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易地建设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民防空部门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预算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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