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24-22230872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24—01008 | 文号 | 衡政办发〔2024〕18号 |
公布时间 | 2024-09-05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2027-09-02 |
衡政办发〔2024〕1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划拨土地上房屋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划拨土地上房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城区划拨土地上房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划拨土地上建设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棚改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所指的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上房屋通过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将房屋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所指的划拨转出让,是指划拨土地上房屋的权利人申请补缴土地价款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行为。
二、划拨土地上房屋"共用宗地"土地使用权利人,申请办理转让或者划拨转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款收取标准:
(一)住宅用地:按照住宅用地划拨转出让补缴楼面地价×房屋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收取。其他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商业用地:按照商业用地划拨转出让补缴楼面地价×房屋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收取。其他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划拨转出让补缴楼面地价×房屋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收取。其他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划拨土地上房屋"独立宗地"土地使用权利人,申请办理转让或者划拨转出让的,按受理补缴价款申请时点市场评估价全额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其他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共用宗地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调整为独立宗地;独立宗地因分割转让,调整为共用宗地的,土地出让价款按照独立宗地标准补缴。
三、划拨土地经依法批准转为出让土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的时间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
四、划拨土地上房屋申请转让或划拨转出让的,由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
五、上述计缴标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其中设置过渡期一年,在过渡期内土地出让价款按照上述标准的60%执收,独立宗地办理划拨转出让的除外。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城区基准地价调整,收取标准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附表:年期修正系数
附图1:衡阳市城区住宅用地划拨补办出让楼面地价图
附图2:衡阳市城区商服用地划拨补办出让楼面地价图
附图3:衡阳市城区工矿仓储用地出让与划拨楼面地价差价图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名词解释:
共用宗地: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利人共同使用的一宗土地。
独立宗地:指只有唯一的土地使用权利人单独使用的一宗土地。
附表:
年期修正系数
土地用途 | 商业用地 | ||||||
出让年期 | [40,35] | (35,30] | (30,25] | (25,20] | (20,15] | (15,10] | 10以下 |
修正系数 | 1.00 | 0.95 | 0.90 | 0.85 | 0.75 | 0.65 | 0.50 |
土地用途 | 住宅用地 | ||||||
出让年期 | [70,65] | (65,60] | (60,55] | (55,50] | (50,45] | (45,40] | (40,35] |
修正系数 | 1.00 | 0.95 | 0.90 | 0.85 | 0.80 | 0.75 | 0.70 |
出让年期 | (35,30] | (30,25] | (25,20] | 20以下 | |||
修正系数 | 0.65 | 0.60 | 0.55 | 0.50 |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
出让年期 | [50,45] | (45,40] | (40,35] | (35,30] | (30,25] | (25,20] | 20以下 |
修正系数 | 1.00 | 0.90 | 0.80 | 0.75 | 0.65 | 0.55 | 0.45 |
备注说明:[,]上含下含、(,]下含上不含。
附图1:
附图2:
附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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