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1312312345/2019-03742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发〔2019〕3号
公布时间 2019-04-12 来源 衡阳市人民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9412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审批的可操作性,实现决策科学、流程规范、审批高效、服务优质的目标,根据中央、省、市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规定和《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发〔201615号),参照省政府重大项目决策模式,现就市本级重大项目的决策程序制订以下规定。 

  一、重大项目决策范围 

  市人民政府对重大项目从规划建设、立项审批和概算审查调整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决策。下列重大项目在报批前应当报市政府审议决策: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1.交通运输:市呈报或市级审批、核准的铁路项目、轨道交通项目、高速公路项目、国道项目、省道项目、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城市快速公路项目、航运码头项目、机场项目、综合交通枢纽项目。 

  2.能源:市呈报或市级审批、核准的火电站项目、热电站项目(含抽凝式燃煤热电、燃煤背压热电、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余热余压发电、分布式煤气发电、沼气发电等)、水电站项目、核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输油输气管网及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项目、煤矿及煤制燃料项目、炼油项目、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电网项目。 

  3.水利:市呈报或市级审批、核准的水库项目、灌区项目和防洪工程项目。 

  4.城建:市本级出资的城市供水项目、城市道路、城市桥梁项目、城市隧道项目、医疗废弃物处理项目、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及再利用项目、城市排水项目、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城市公共停车场项目、城市公共广场项目、城市地下公共设施项目。 

  (二)重大公益设施项目。市本级新建和改扩建文化、体育、科技等场馆建设项目,需要市本级出资的市属学校、公立医院新建、重大改扩建或整体搬迁项目。 

  (三)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具有管理信息平台性质的市级网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未出台建设标准的市直党政机关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市级其它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四)其它按规定需要市呈报或市级审批、核准的项目。 

  (五)与上述重大项目相关的专项建设规划。 

  (六)市本级出资需调增总概算10%且调增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七)除市呈报和市级审批、核准由县市区出资的项目外,其余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政府性资金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性项目,原则上应由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本规定所称的市本级出资项目是指由市政府安排政府性资金(含市级预算资金、中央和省投资补助、市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市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市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市本级国有单位承担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二、重大项目决策原则 

  (一)依法依规,服务大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条件。其中,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量力而行,集约节约。重大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投资规模,科学预计服务范围、服务规模和增长潜力,严禁贪大求洋和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当地财力可能的项目。积极推动各类相关设施衔接配套,既要避免重复建设或功能重叠,又要防止相关设施因无法配套而限制功能发挥。 

    (三)严格程序,有效监管。相关部门应强化协同配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要求等履行职责,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上报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三、专项建设规划决策程序 

  (一)前期。根据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要求,重大项目需要编制专项建设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应当明确相关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划线路主要走向、重大项目布局、建设标准、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申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建设规划文本、编制说明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采纳情况等送市发改委。 

  (三)初审。市发改委收到重大项目专项建设规划文本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评审会议,对规划文本内容提出初审意见。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当商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其中,涉及到市财政局安排建设资金或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应当会商市财政局。 

  (四)送审。专项建设规划经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或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上级审定或备案。市政府审定或国家、省审定(或备案)的专项建设规划应当对外公示(涉密规划除外)。所列入的重大项目,凡不需申请安排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可据此直接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核准及相应的前置审批手续。 

  四、重大项目决策程序 

  (一)前期。纳入市人民政府决策范围的重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等开展初步前期工作后,向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并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征得分管市领导原则同意。 

  (二)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发改委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或建设依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筹措及平衡方案、投资收益情况、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偿债责任等内容,其中重大公益设施和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提供是否实行代建制的内容。不要求提供审批(核准)的前置要件。 

  (三)初审。市发改委收到重大项目建设申请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包括视情形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着重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是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实行代建制等,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市财政安排建设资金或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以及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应当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和评估项目现金流、收益情况。 

  (四)送审。市发改委根据重大项目的申报情况,每月底汇总后,连同初审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对于急需建设或急需报请上级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即时专题呈报市人民政府。 

  (五)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审议后同意建设的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立项审批,其他部门按照现行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已纳入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专项建设规划内的重大项目,且不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的,不再报市人民政府审议项目立项。 

  五、概算审查及调整决策程序 

  市本级出资重大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依法由市发改委对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批复,其中超过市人民政府立项批准额度10%且调增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概算的按原程序进行批复,其中超过批准概算投资规模10%且调增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须经审计机关审计,由市发改委商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一)前期。重大项目建设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和决算的原则。对于市本级出资的重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发改委正式批复的投资估算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并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发改委分别审查批复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及概算也可合并批复,但应会签市发改委,且概算额以市发改委核定为准。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调整项目总概算的,应就调整内容编制提出概算表,或汇总编制整个项目调整后的总概算报告。 

  (二)申报。市本级出资的重大项目需调整投资总概算的,应当及时向市发改委提交调整概算申请。申请报告应提出调整概算额度和主要理由,并附调整部分的概算表或调整后的总概算报告书。 

  (三)初审。市发改委收到项目建设单位调整概算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并视情形组织现场踏勘。对需调增投资概算10%且调增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市审计局对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实际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与批复的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的符合性、各相关子项增减额度等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市发改委应在收到审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商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四)送审。市发改委根据项目调整概算的申报情况,每月底汇总后,连同初审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五)批复。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的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未按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复的一律不得调整概算,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立项审批或概算审查、概算调整的,适用以前相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规定出台本级具体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