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6-00505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16—00010 | 文号 | 衡政发〔2016〕7 号 |
公布时间 | 2016-08-19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建设管理的规定》(衡政办发〔2015〕19号)实施以来,对于拓宽融资渠道、助推项目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投资BT项目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 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1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 BT 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严控新增政府投资 BT 项目、大力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新增 BT 项目。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除此之外,今后不得新增政府投资BT项目。
二、妥善处置现有BT项目。各县市区和市直政府投资BT项目建设单位要抓紧对现有BT项目进行自查清理,建立BT项目台账,测算分年度债务,提出相应资金偿还计划,鼓励采用提前回购、BT项目转化PPP项目等适宜方式,保障现有BT项目顺利实施和回购。对以土地担保实施的BT项目,对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快清理消化。
三、全面推行PPP项目模式。对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大力推行PPP项目模式。其 中,经营性项目由人民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准经营性项目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并采用建设—运营— 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 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四、切实加强PPP项目监管。PPP 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2015年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等三部委《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国家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 号)等有关规定。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积极示范、稳妥推进,切实加强项目储备、遴选发布、伙伴选择、合同管理等前期工作,完善投资回报、政府投资引导等相关机制,做好绩效评价、综合金融服务、退出接管等有关工作,自觉依法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控新增政府投资BT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现有BT项目规范管理,大力推行PPP项目模式,依法依规拓宽投融资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衡阳市PPP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6 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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