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衡阳市医疗保障局
负责人:张韶晖
机构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湖街20号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编:4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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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执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配合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拟订由市级管理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设施的价格谈判、确定及管理工作。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和医疗机构价格类别等级评定工作。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经办机构及各县市区开展医疗保障业务工作。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参与和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内外合作交流。
(九)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加强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的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信息综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牵头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科。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建立医疗保障各项资金预决算管理机制。负责全市医保资金情况汇总及医保基金运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协议医药机构服务考核评价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承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负责组织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科。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政策和待遇办法,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医疗保障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异地医保关系转接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承担全市健康扶贫工作中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
(四)医疗价格服务管理科。执行全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适应国家、省动态调整机制的制度。负责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组织由市级管理的低值医用耗材、检测试剂的招标采购工作,监督指导市级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监管制度。配合做好实施医药价格改革的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级协议医疗机构价格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监管全市协议医药机构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工作。
(五)基金监管科。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考核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市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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