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0-05-07 09:04      来源:市文体广新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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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负责人:王郦君

机构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6号政府办公大楼8楼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编:421001 电话:0734-8869876 传真:0734-8869080

网站地址://www.mdabdate.com/wlgtj/

  

  

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关于上述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二)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事业,实施资源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加强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动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指导、协调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发展,促进经营主体、经营模式多样化和投资渠道多元化,壮大传统产业,培育孵化新型业态。

  (四)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发展,拟订实施市场开发战略,负责市场经营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场推广,推进全域旅游。

  (五)管理全市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重大活动,加强整体形象宣传推广,扩大活动影响力、辐射力,发挥活动示范带动效应。

  (六)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和文物、旅游、体育、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管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和网络游戏服务。

  (七)负责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政审批。

  (八)推进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基础设施、组织网络、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经费投入保障。

  (九)指导艺术创作与艺术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具有导向性、代表性、地方性、示范性文化艺术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

  (十)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申报、保护、监督管理世界文化遗产,协同有关部门保护、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以及传统村落,管理和指导考古工作,审核和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负责文物和博物馆设立资质资格认定以及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和鉴定,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管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优秀民族文化。

  (十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事业,负责各类广播电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实施全市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质量及传输、监测、播出、覆盖监管,指导、协调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和群众体育机构和队伍建设,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十四)推行奥运争光计划,科学设置与布局全市竞技体育项目,组织管理体育训练和各级体育竞赛活动,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运动员社会保障,指导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五)拟订市直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六)指导市直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党的建设。

  (十七)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的行政工作,督促重点工作落实;负责文秘、综合、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及对外接待、后勤服务、综治维稳、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负责受理来信来访;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牵头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领域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审核相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关和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令;负责向社会公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事务、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政审批工作,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负责普法教育及其相关工作。

  (三)人事科。负责督查、督办、落实局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负责指导、推动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人才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及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及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等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和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人员的政审;指导、管理市直艺术教育事业;负责全市体育职业证书的审核工作;指导社会艺术培训,管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

  (四)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核准、备案、年检其他职权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科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市旅游年票发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科。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事业的管理,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文化公共服务的重大公益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指导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免费开放工作,完善公共服务长效保障机制建设。

  (六)文化艺术科。拟订全市文学、戏曲、戏剧、音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水准及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协调、指导、管理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艺术活动。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科。拟订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和宣传工作;承办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组织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俗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

  (八)产业规划发展科。负责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的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宏观管理和经济活动;负责拟订全市体育彩票发行计划、工作部署,落实体育彩票发行政策和措施;负责对所属单位的产业开发和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的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管理、指导全市非公有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机构;负责全市旅游资质单位的报批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九)资源开发与全域旅游推进科(红色旅游指导科)。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十)市场管理与执法监督科。拟订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管理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管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十一)旅游质量监督科。受理旅游质量投诉、举报,负责全市旅游投诉情况统计;负责旅游市场检查及其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旅游经营活动;负责出国(境)旅游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保险工作,承办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理赔案的有关工作。

  (十二)广播电视管理科。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体系的建立,指导、监督全市各播出单位的安全播出工作;对全市广播电视市场进行监管;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对外合拍影视剧(含动画片)及需要审查的进口节目的内容;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技术保障;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工作;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村村响”“户户通”、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科技科(融合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装备技术提升;监督管理全市网络视听节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审核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整合发展。

  (十四)推广传播和交流合作科(宣传信息科)。拟订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对外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整体形象对外宣传推广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对外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协调跨地区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活动;组织全市大型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节会对外交流活动;负责局机关信息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对外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管理。

  (十五)竞赛训练科。拟订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竞技运动项目设置、布局和分类管理;负责拟订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竞技体育项目的单项竞赛计划、竞赛规程;负责申报、承办在本市举行的国际或全国、全省性竞技体育竞赛的具体工作;管理全市体育竞技训练工作;管理、指导全市各级各类体校、青少年俱乐部及各类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指导、管理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协助人事部门做好裁判员、运动员等级和业余体校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晋升工作;负责全市裁判员培训、管理;依法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抓好传统项目学校建设。

  (十六)群众体育科。拟订全市群众体育工作的开展计划,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开展全市大型群众体育竞赛活动;指导城市体育、农村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开展;负责对全市体育类协会和非企业单位的监管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群众体育专(兼)干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认证等级、群体项目裁判员等级和武术段位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管。

  (十七)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评审和申报省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及保护、管理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保护、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以及传统村落。

  (十八)博物馆与社会文物科。指导全市博物馆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负责拟订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和推动落实;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专门人员的培训;指导革命文物保护和利用;协同指导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开展文物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文物安全防护工作。

  (十九)审计与财务科。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事业经费年度执行计划;负责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事业项目资金、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事业经费的管理,负责安排下达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事业经费;负责重大活动和项目的财务和物资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内部审计等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统计工作;拟订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计划;归口管理体育基金。

  (二十)两新组织党建科。负责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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