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蒋云新
机构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常胜西路20号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编:421001 电话:0734-2892828 传真:0734-2892800
邮箱:hyhbj2892828@126.com
网址:http://sthjj.hengyang.gov.cn/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立法工作安排,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监督检查县市区、市管园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意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省部署,承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相关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国家、省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制定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的相关工作,按要求协调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减排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履行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市内相关义务。
(十一)协调、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市管园区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相关工作。督促检查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市管园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调度与督促中央和省生态环境督察问题整改落实。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十二)指导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最美地级市。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综治维稳、公务接待工作;负责起草、审核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负责牵头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调度与督促生态环境督察问题的整改落实。牵头信访相关工作。
(三)综合协调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综合协调。拟订生态环境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统计,组织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牵头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和指导行政处罚案件及移送司法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处理。负责法律咨询工作,指导依法行政。指导生态环境标准的执行。
(五)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六)科技与财务科。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本局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指导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水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项目督查落实。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九)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声环境功能区划。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督查落实。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协调履行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市内相关义务,协调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
(十)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工业污染土壤修复工作。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督查落实。指导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污染防治项目的督查落实。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二)核与辐射管理科。贯彻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牵头核安全协调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和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权限内的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辐射安全许可工作。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应用项目、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资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十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政务服务事项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协调,负责权限内的生态环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辐射安全许可除外)的集中办理。承担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与辐射建设项目除外)审批工作。指导县市区、市管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承担排污许可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四)生态环境监测科。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的相关工作,协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减排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五)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科。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局微信和微博公众号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生态环境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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