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人:刘 英
机构地址:衡阳市蒸湘区翠竹路8号市卫健委办公楼
办公时间:(冬季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编:421001 ,电话:0734-8223791,传真:0734-8292086,邮箱:18455282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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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三)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四)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六)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八)贯彻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全市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交流与援外医疗工作。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二)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全市保健工作。
(十三)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衡阳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落实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拟订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 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 与衡阳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与衡阳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 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 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生产、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考核奖惩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编制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四)财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相关政策措施;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
(六)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政策咨询、政务公开、信息统计等工作。
(七)体制改革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八)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拟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制度、规划、预案和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九)疾病预防控制科。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指导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
(十)医政医管科。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医德医风等有关政策规范;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督促实施。
(十一)中医药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的政策、规范、标准;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和业务指导;指导农村中医工作。
(十二)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十三)妇幼健康科。组织实施国家、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健康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管理全市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四)综合监督科。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综合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工作。
(十六)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七)宣传科。拟订全市卫生健康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健康科普宣传、新闻发布工作。
(十八)科技教育科。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负责全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十九)保健科。负责拟订全市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重要来宾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全市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职业健康科。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十一)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科。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老龄健康科。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爱国卫生工作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的落实;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参与相关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和城乡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治,负责相关技术指导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机关行政编制5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科长、市民办医疗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老龄健康科科长、爱国卫生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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