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衡阳市审计局
负责人:邱小兵
机构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延安路12号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编:421001 电话:0734-8863615传真:0734-8186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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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市属国有资产、国家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政府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加强对中央、省授权项目的审计监督。
(三)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我市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竣工决算。
7、市人民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负责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负责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九)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十一)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二)组织审计我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三)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系统的应用,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统的建设。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档案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本局绩效评估考核工作;负责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并定期分析;负责办理授权审计计划并检查完成情况;负责全市审计统计工作;承办局机关综合调研、宣传、信息、新闻发布、保密、信访、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法制科。
承担有关地方性审计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办理上级审计机关、市人大、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相关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负责审计结论性法律文书的送达和审计决定的执行;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负责对审计业务科室移交的审计资料在事实、证据、定性、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进行审理并提出书面审理意见;负责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加强审计业务内部监督;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会务工作;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金融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组织审计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中央、省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负责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证券债券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的财政金融审计业务。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与市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机关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等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及效益情况;负责审计分工范围内的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的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五)经贸审计科。
负责对分工范围内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以及市属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交、商贸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经贸审计业务。
(六)农业与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业开发、移民、国土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农业与国土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七)外资运用审计科。
按照湖南省审计厅的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相关绩效情况;组织审计市境外机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对分管范围的外经贸易部门和外资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八)内部审计管理科。
制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意见;组织会员的业务培训、考试、考核、评比,协调行业内部与外部的关系;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审批和管理内部审计会员,开展与省内外的学术交流;指导全市内部审计工作。
(九)计算机审计管理科。
指导全市审计系统计算机审计技术工作;配合局机关审计业务科室开展计算机审计技术服务;承担重大审计项目的计算机审计技术工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系统的应用,承担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统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和联网审计;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审计系统“金审工程”项目实施工作。
(十)行政科。
负责局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管理机关办公设备、公用物品;负责车辆的安排、维护和管理;负责机关院内的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和接待等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工资福利、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目标管理考核和扶帮等中心工作的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的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
(十二)老干科。
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总审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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