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衡阳市司法局
负责人:杨安定
机构地址: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长丰大道43号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编:421001 电话:0734—8439589传真:0734—819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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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受市人大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3.监督管理本级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管理衡州监狱并承担相应责任。
4.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衡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支持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5.制定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管理公证机构。
7.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8.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9.指导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10.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11.负责仲裁登记呈报工作。
12.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工作。
13.指导管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14.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法学教育;负责司法行政干部培训、考核奖励;管理市司法干部培训中心;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15.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管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
16.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衡阳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主要职能: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负责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有关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四)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五)承办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市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负责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
(六)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工作。负责报送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申请。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含政府会议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说明。
(七)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最终裁决的有关行政复议事项。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市政府及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承办市政府有关民事及民事诉讼法律事务。承担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九)负责市属监狱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的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管理衡州监狱。
(十)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管理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十一)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查、申报和证书发放等有关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法治对外合作工作。承担市政府涉外协议等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十四)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五)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机要保密、文印收发、信访接待、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法治研究与督察室。开展全面依法治市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建设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订司法行政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和落实司法行政改革。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方案的备案。负责机关的文字综合、信息调研、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立法科。负责立法工作。承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负责市政府规章编纂工作,编辑市政府规章正式版本。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案起草、审查工作。承担市政府规章解释和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负责相关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承办规章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
(四)监所工作管理科。监督检查衡州监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贯彻执行监狱戒毒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掌握监狱戒毒工作动态。协调处理监所的突发事件。督促承办上级机关对监狱戒毒工作有关事项的指示、要求的落实工作。指导现代化的文明监所创建工作。
(五)社区矫正管理科(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市帮教安置工作。
(六)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承办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最终裁决的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受市政府委托出庭应诉。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市政府及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承办市政府民事诉讼(含民商事仲裁)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事务。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问题。负责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八)规范性文件管理科。负责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承办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负责报送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审查申请。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九)合同审查与法律事务科。负责市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市政府安排,在权限范围内指导合同承办部门开展市政府合同的谈判、磋商、备案、履行、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负责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含政府会议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说明,承办市政府和本局交办的其他非诉法律事务。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本局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十)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本局的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
(十一)基层法治建设科(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指导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
(十二)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工作。编制国家司法鉴定、公证和仲裁名册并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十三)律师工作科。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指导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指导监督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衡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十四)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与对外合作交流科。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报批和证书发放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统筹协调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负责办理涉港澳台法律事务。负责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工作。
(十五)装备财务保障科。负责编制国省和市拨付的司法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及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警车等物资装备。负责司法行政各专项补助资金的计划分配。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政治部(警务部)。负责本机关、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政治部(警务部)日常工作分别由组织干部科、人事警务科(警务督察科)、队伍建设综合指导科承担。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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