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衡阳市民政局
负责人:郑建芳
机构地址:衡阳市开发区芙蓉路36号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编:421001 电话:0734-8860088 传真:0734-886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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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市本级无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建和指导县市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拟订市本级行政区划规划。依法负责乡级、县级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城区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及其驻地迁移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调处边界争议与纠纷。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地名的命名、更名、门牌号码的编排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执行国家的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的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市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贯彻执行国家的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慈善工作和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督办和政务协调等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宣传教育、干部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民政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市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咨询和培训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五)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对外使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名称)。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市区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包括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和送达。
(六)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七)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区划地名科。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拟订市本级行政区划规划,依法负责乡级、县级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城区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及其驻地迁移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调处边界争议与纠纷。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中心城区地名的命名、更名、门牌号码的编排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与审核。
(九)社会事务科。贯彻执行国家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拟订全市婚姻、殡葬、残疾人福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婚俗、殡葬改革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承担涉港、澳居民婚姻登记办理,殡葬服务机构设立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管理与服务、民政精神卫生、救助管理等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十)养老服务科。贯彻执行国家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及地方标准,加强对养老设施建设的指导和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的监督。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儿童福利科。贯彻执行国家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办理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和福利机构涉外送养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收养登记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开展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和救助工作。
(十二)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贯彻执行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老区开发办公室。指导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负责老区经济开发项目审核申报。监督扶持革命老区项目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督促扶持项目的实施。加强革命老区的宣传及科技培训。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开展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承办市老区经济开发促进会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市本级无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建和指导县市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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