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1 16:43      来源:市劳动关系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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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市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方式内容

(一)范围。20231231日前,在我市设立的、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已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均应提交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二)提交方式。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采取网络申报并书面报告的方式。

网络申报:在湖南人社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登录网址:https://ggfw.rst.hunan.gov.cn/neaf-ui/#/login)中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协调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功能模块按系统要求申报;

书面报告提交至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芙蓉路18507办公室)。

(三)核验内容。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书面和网厅填报资料,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情况进行重点核验和分析。主要核验内容为: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登载信息和其他基本信息;

2.劳务派遣单位《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有关情况;

3.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

4.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用工比例变化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参加工会情况;

6.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落实同工同酬情况;

7.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8.劳务派遣协议订立及双方履约情况;

9.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情况;

10.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培训制度,对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1.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劳务派遣相关法规政策和用工动态的掌握情况;

12.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协调)相关专业人员配备和参加专业培训情况;

13.劳务派遣单位接受行政处罚和奖励情况;

14.其他相关情况。

二、核验程序

(一)报告申报520610日,范围内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网络申报全面、真实、准确填报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二)书面核验610710日,集中对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进行书面核验,发现问题下发劳务派遣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或《劳务派遣用工风险提示函》,并指导督促单位依法整改。

(三)现场抽查710730日,市人社局根据书面核验情况,抽取部分(比例不低于10%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现场核验。在网络申报、书面核验和现场核验过程中,如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有严重的违规经营行为,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结果公示年度核验结束后,参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核验结果参考标准(试行)》,结合本地实际作出核验结论,并将核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三、有关情形的处理

1.对逾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2.对近三年基本无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积极引导退出。

3.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由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5.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人:欧厚文

联系电话:0734-8867095

附件:1.2023年度劳动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样本)


2.需提供的原始支撑材清单_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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