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户人员上户问题
发布时间:2019-10-17 10:15      来源:衡阳市公安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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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衡公发[2016]20号)第十五条规定。

1)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确实无法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的,提供一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

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因婚嫁或其他原因被注销户口或计算机信息丢失的。

依据《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衡公发[2016]2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查阅其户籍档案材料,经调查属实由原户籍地公安机关给予恢复其户口。

3)私自收养的弃婴(儿)一直未登记户口的。

依据《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衡公发[2016]20号)第二十条规定。

收养人提出申请,乡、村、组出具证明,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排除拐骗,并采集弃婴(儿)血样上传公安部“打拐”系统备案,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审批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并做好记录据实解决。

4)迁移未落“口袋户口”等其他原因造成无户口的。

依据《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衡公发[2016]2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查阅迁移存根、并与公安部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衡阳市政府、衡阳市政协库信息进行核对,证实后给予迁出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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