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案
供稿单位: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衡阳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湘中南·翡翠城二期2#、4#楼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违反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鉴于该项目涉案面积不大,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提供证据材料,承认违法事实并及时整改、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衡阳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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