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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将施行新的交存标准

发布时间:2018-04-28来源:主动公开

即将施行的新的交存标准:

经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广泛征求了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及相关业主的意见,参照周边兄弟城市物维资金收缴方式,结合衡阳本地实际情况,为保障业主维修资金的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便于维修资金的归集与管理,报请市纪委进行廉洁性评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即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公布),由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并向上一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决定统一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现根据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衡建[2018]17号文件:《关于统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决定将我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从2018年6月18日起,无论新老项目,均统一按照楼梯房60元/㎡电梯房90元/㎡的标准执行。

业主按合同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实行多退少补。即预售的商品房,购房者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实际交房时面积不论是否大于或小于合同面积,不退还或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现行标准:

目前,我市城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按三个标准分项目施行的,即

1.2007年3月8日之前开发建设的项目按房屋建筑面积12元/㎡标准交存;

 2.2007年3月8日至2012年3月8日开发建设的项目,楼梯房按购房款的2%电梯房按购房款的3%标准交存;

3.2012年3月8日之后开发建设的项目,楼梯房按60元/㎡电梯房按90元/㎡的标准交存;

现行标准面临的问题:

然而,因交存标准方式较多,在维修资金的使用中,渐渐的体现出了交存标准不统一的不利之处。例如:2007年3月8日之前开发建设的项目,因为房屋建设年代较长,且按12元/㎡交存维修资金总额较少,对于一些破损非常严重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来说,存在维修资金交存总额不够维修和改造的情况;又比如2007年3月8日到2012年3月8日之间开发建设的项目,由于交存标准是按照购房款的百分比来交存,购买住宅与商铺价格差距较大,交存同面积的住宅与商铺的维修资金金额差距巨大,房价上涨后同一面积购房较早的业主又与购房较晚的业主所交存的维修资金金额差距巨大,但实际发生维修资金使用时所分摊的维修资金是按照面积比例来分摊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不公平性。

什么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新的交存标准实行后真会省钱吗?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在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快捷使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保值增值,收益也归业主所有它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障居住条件,延长房屋使用寿命,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房屋养老金”。所以不存在所谓省钱与否,钱一直是业主的。

 

  

一、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属于谁?

答: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三、哪些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答:非单一产权的物业,包括住宅(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和拆迁安置房等)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独立产权的会所、商业性写字楼、储物间、车库、车位等),都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规定。

答:1、购房者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交存维修资金。

2、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竣工验收前,交存其未售及自留物业的维修资金。

3、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等申请。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怎样交存?

答:业主凭购房合同到以下地点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各营业网点。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窗口:衡阳市蒸湘南路29号房地大厦四楼402室(只刷银行卡)。

 

六、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注意什么?

答: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或到受委托的代收银行营业网点交存,禁止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代收代交。交存物业维修资金时业主必须向交存网点索取《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若没有凭证,业主可拒交。同时可向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举报,举报电话:8275597、8275513。

 

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1、物业共用部位:包括主体承重结构、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及走廊通道等破损。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二次供水、智能化系统、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围墙、大门、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八、维修资金使用条件是什么?

答: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

2、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3、使用方案须经受益业主表决同意。

联系电话:8275036(市维修资金中心资金使用科)。

 

九、如何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业主决策,资金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进行。

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为:

1、提出使用申请;

2、现场查勘并出具资金使用确认书;

3、受益业主签名表决;

4、公示;

5、审核备案;

6、组织施工并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7、拨付工程款;

8、使用费用分摊。

 

十、物业项目应急维修如何申请使用?

答:发生危及物业安全等紧急情况,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街道办事处提出应急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预先从维修资金中拨付,再按照办法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哪些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承担的维修改造费用;

2、因人为损坏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十二、哪些其它费用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答:与维修项目有关的招投标、审价、监理、检测等第三方费用可以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十三、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原则。

答:维修资金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摊。由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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