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2019年4月,国务院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12月,自然资源部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自然资源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2017年5月)、《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务公开规定》(2018年12月)已不能适用现实工作。为适应新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条例》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出台《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湘自资规〔2023〕1号,以下简称《规范》)
一、主要内容
本《规范》分为七个部分,共三十四条,附件两个。
第一章总则,设五条。第一条明确文件制定依据;第二条政府信息定义;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公开方式;第四条组织机构及职能职责;第五条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设四条。第六条主动公开范围;第七条依申请公开范围;第八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第九条政府信息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主办单位,设四条。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办单位及责任部门;第十一条部门职责;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协调确定机制;第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四章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方式,设七条。第十四条主动公开的途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公文类及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处理程序、方式;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主动公开程序及时限;第十九条主动公开的变更方式;第二十条政务服务窗口配备政府信息查阅设施、设备。
第五章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式,设八条。第二十一条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依申请公开各种情况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处理方式;第二十六条提供政府信息的方式;第二十七条告知书具体要求;第二十八条收费标准。
第六章监督和保障,设五条。第二十九条考核制度;第三十条经费保障;第三十一条宣传活动;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和诉讼处理;第三十三条意见建议。
第七章附则,设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施行时间及文件有效期。
二、重点修订内容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本《规范》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对不予公开的三类内部事务信息和四类过程性信息进行了明确。《规范》在国家、自然资源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基础上,明确除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原则上都纳入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同时,针对同一政府信息多个申请人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纳入主动公开范围。对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明确如下: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三类信息,过程性信息明确包括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四类。《规范》明确建立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经评估后也可以公开。(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关于主办单位和主动公开程序。《规范》明确具体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为主办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和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增加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管理要求,明确公文标注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三种类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关于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规范》对依申请公开流程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规范性和操作性。明确具体办理流程,即由厅办公室分发至主办处室局,主办处室局根据申请要求完成答复告知书和相应材料准备,启动公文发文程序,经处室局负责人审核、法规处法制审查、厅办公室校核、分管厅领导签发后,由政务服务窗口印发送达至申请人。(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依申请公开的申请和处理。一是对申请件要素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一次性补正告知,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二是对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三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需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不予处理。四是我厅依申请公开提供资料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关于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日。《规范》明确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日,定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自然资源政务服务工作,提升自然资源政务服务品牌。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加强对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