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特征和查询办法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和提示的事项等,涉及个人隐私和财产权利,应予保护,相关位置信息涉及基础地理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大、衡阳市政府、衡阳市政协,可能涉及国家秘密。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等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同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承诺不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作为专门调整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法律关系的部门规章,对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条件、权限、范围、申请材料、程序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2021年3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对各相关部门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进行规范和明确。
二、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
(一)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律师受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其查询权限等同于委托人本身查询权限,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二)持法院调查令查询。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三)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律师认为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违反相关规定,未充分保障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权利的,可以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我厅投诉,对经核实后确实存在问题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依法立即纠正。律师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下一步优化服务措施
(一)提供网上查询公共服务方式。目前我省“湖南不动产”网站、湖南不动产支付宝小程序均已全面开通不动产权利人线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渠道,下一步将优化不动产登记资料线上查询方式,扩大线上查询主体范围,探索将利害关系人、代理人(律师)查询等纳入线上查询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进一步与有关国家机关实施信息共享,方便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2023年6月,我厅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不动产网络查控司法协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的实施意见》,搭建了不动产登记资料线上查询平台。减少法院线下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和查(解)封登记等业务,精简了办事流程,提高了诉讼案件办理效率。
(三)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我厅将指导全省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等规定,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及时依法依规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断探索改革创新方式,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切实保障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主体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