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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 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07    来源: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018年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的紧急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8〕129号)以来,各地积极贯彻国家惠民惠企政策,增强了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但从专项排查及明察暗访情况来看,个别地方仍存在一些不合理、不规范收费行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现就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的重要性。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事关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贯彻落实,事关企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省不动产登记队伍工作作风和形象。各地要提高站位,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作为自然资源系统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作为全面打通服务企业群众“最后一公里”、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举措,作为全省不动产登记系统队伍转作风树形象的重要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二、规范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收费。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 597号)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明确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单元划分和登记计费单位,严格遵循依申请登记的要求,并通过政策宣传、告知询问等方式,指导开发企业真实准确地申请,实现不  动产登记单元设定前后一致、代码唯一、工作连续稳定。凡是申请人以幢、层、间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申请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幢层、间等设定不动产单元办理登记并据此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凡是申请人以套为不动产单元申请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套设定不动产单元办理登记并据此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做到登记与申请一致。

三、严格落实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政策。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坚决做好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受理企业申请时,应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将告知内容纳入询问笔录,切实尽到告知义务,并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核验。省级层面将进一步完善与省市场监管局的小微企业名录信息共享,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对接,将其嵌入不动产登记流程,实现自动核验。

四、全面开展再清理、再排查。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尽快采取措施,对现有不动产登记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排查,重点排查是否严格执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政策以及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收费标准,是否存在指定测绘、违法违规重复测量并收费的现象,是否存在收取补充权籍调查费、房屋转让手续费、交易服务费、价格监证费、档案查询费、档案入库费等情况,是否存在依托不动产登记环节和窗口获取服务性收入等现象。

五、实行边自查边整改。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除依法收取的登记费、工本费外,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取费用和不落实登记费减免政策,不得以财政拨款不足为由收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自查自纠,该取消的取消,该减免的减免,该剥离的剥离,该规范的规范,该退还的退还,同时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管理,争取解决好机构性质和人员身份,落实好财政经费保障,确保事业长远健康发展。

六、切实加强督促检查。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是全省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列入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省厅将持续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收费问题的明察暗访和督查督办,强化执纪问责,对整治不力、屡治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将予以通报、约谈问责。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细化职责和任务,关注舆情导向,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收费问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逐一核实收费依据和标准,形成规范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清单和标准,加强政策宣传,在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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